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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兩類彩券商 稅事大不同

甲乙兩類彩券商 稅事大不同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2012.05.30


報稅季接近尾聲,但較特殊收入民眾仍有申報疑慮,例如銷售公益彩券收入該如何申報等。

台北市國稅局提醒,公益彩券申報分為甲、乙兩類經銷商,申報前須先確認,到底屬於哪類型經銷商。

北市國稅局指出,甲類(個人)經銷商是銷售傳統型或立即型彩券,例如刮刮樂,由身心障礙、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由於採個人而非營利事業型態經營,銷售彩券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甲類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的承銷人佣金收入,屬執行業務所得,假使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可由稽徵單位核實認定所得額。

但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則以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當年度經紀人費用率(100年度起為60%),扣除成本後算出所得額。

舉例來說,張三銷售傳統公益彩券,收入為新台幣10萬元,如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費用憑證,則以10萬元減除認定費用為所得額,如未設帳記載,則減除60%必要費用,所得額為4萬元。

至於銷售電腦型彩券的乙類經銷商,是採獨資、合夥或公司的營利事業,若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只需計算盈餘總額(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其他營業項目收入)-(各項成本、費用),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2012/05/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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