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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貸款無息轉借 利息支出不得列報

公司貸款無息轉借 利息支出不得列報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2012.05.21


用公司作殼,私人取得無息資金難度大增。南區國稅局近日查到一起案例,該公司向銀行借貸資金後,沒作為營運用途,反而再轉借給公司股東且不收取利息,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公司向銀行借貸資金所支付利息,不屬於營業所需支出,申報時不得列為費用。

南區國稅局指出,某公司9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申報的利息支出,比往年度呈現倍增。雖然該公司說明,申報的利息費用,確實是向銀行借款所支出,但經調查發現,該公司向銀行借款並支付利息時,沒有將該筆資金用作公司營運,反而將資金以無息方式,轉貸給公司股東。

南區局依據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要求計算借貸給股東的資金利息,必須調整,至少得調整到與往來銀行同樣的利率水平。此外,該公司一方面向銀行借資金並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卻轉借股東不收取利息,或利息低於向銀行借貸所支付利率,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將不予認定。

【2012/05/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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