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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證期局再提出函釋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證期局再提出函釋
2012-04-10 01:00 工商時報 記者張中昌台北報導

 針對公開發行公司採用IFRSs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的規定,金管會證期局再提出最新的法令函釋,強調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時,應將帳列股東權益項下的未實現重估增值、累積換算調整數,因豁免項目而轉入保留盈餘部分,分別提列相同數額的特別盈餘公積。且當股東權益轉入未分配盈餘時,必須等到實現獲利後,才可分配給股東。

 證期局表示,公開發行公司開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分派可分配盈餘時,必須就當年度帳列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像是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的兌換差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等累計餘額,從當期損益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的特別盈餘公積。

 另外,若屬前期累積的其他股東權益減項金額,也得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的特別盈餘公積,同樣不得分派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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