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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稅務專欄-電子行使表決權之法令遵循

勤業眾信稅務專欄-電子行使表決權之法令遵循
2012-03-29 01:17 工商時報 巫鑫

 我國金管會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前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人數達一萬人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亦即除了原有的親自出席及委託出席之外,應新增電子方式出席。

 配合新增電子方式出席,公司除了原先獨立董事選舉強制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之外,一般董事及監察選舉人亦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是以,應新增電子方式出席之公司,於今年最近一次股東會有董事或監察人選舉事項,且於該次股東會修正章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得自下次股東會起始新增電子方式出席。而其最近股東會雖無選舉事項者,建議亦應於股東會修正其章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日後,均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得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詳列董事候選人競業資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競業許可案,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逐人(尚不得概括性)請求電子方式出席股東對其競業許可表示同意或反對意見。若該董事候選人嗣未當選,也就罷了;若該董事候選人嗣後當選,電子方式出席股東即已對其競業許可與否表達意見。

 以變更章程為召集事由者,應於召集通知之召集事由中列舉,亦應將擬修正之章程條項詳列,俾便電子方式出席股東對「變更章程」乙案,包裹表示同意或反對意見(若公司未予詳列,電子方式出席股東應對該案棄權)。嗣股東會進行「變更章程」案,對於條項內容有任何增?變更,即為原議案之修正,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棄權。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電子方式撤銷原行使表決權;逾期撤銷者,以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若股東已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且未撤銷意思表示,股東會當日該股東仍可出席股東會,且可於股東會現場提出臨時動議,該股東對現場提出之所有臨時動議,均得行使表決權;惟對原議案之修正,仍為棄權。

 若股東已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復被委託出席,則其同時具有「受委託出席」及「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復又親自出席」兩種身分。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於計算股東會決議成數時,該股東之表決權數,自應計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計入分母),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除復又親自出席股東就現場提出之所有臨時動議,得行使表決權外,其餘均視為棄權,不計入同意之表決權數(不計入分子)。

 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對議案已有表達反對意見或棄權者,主席就該議案不得徵詢現場股東無異議通過,應交付表決。(本文作者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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