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案商譽價值 買方須舉證
併購案商譽價值 買方須舉證
2012-03-28 01:11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新金攤銷合併大安銀產生的商譽官司若敗訴,恐增加逾6.4億元的稅負。
台新金控併購大安商銀後,在申報營所稅時,將收購成本與大安銀行股權淨值差額37億9,258萬元列為商譽,但因無法舉證大安銀確有其鉅額商譽存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台新金敗訴。
這件官司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但由於最高行政法院在100年12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應由收購者(納稅義務人)對於合併效益與被併購者產生商譽的原因負舉證責任。
根據這項決議,台新金即使提出上訴,若仍無法證明大安銀的商譽價值,冀期翻案恐如緣木求魚;台新金將因這件商譽官司敗訴確定,增加稅負逾6.4億元。
台新金主張,其子公司台新銀在民國91年2月18日與大安銀合併,其收購成本為94億7,501萬元,超過大安銀股權淨值56億8,242萬元,將超過部分37億9,258萬元列為商譽,依規定按5年攤銷,92年度列報其中商譽攤銷7.58億元。
台新金是以併購雙方在90年6月的資產負債表為評價基礎,其中大安銀90年6月每股淨值7.46元,但台北市國稅局發現,依大安銀90年12月及讓與基準日91年2月17日(即合併基準日前1日)資產負債表,每股淨值僅3.97元及3.61元。
國稅局因此認為,兩銀行合併換股比率計算基礎的每股淨值,不具有客觀性及合理性;法院支持國稅局的認定。
法院指出,雖然台新金是因調整大安銀的呆帳所以淨值下降,但降幅達51%卻未舉證,因此台新金空言調整呆帳影響淨值,且收購成本高達94.75億元,商譽則占收購成本40%,比例甚高,難以採信。
台新金主張,商譽金額(Z)=收購成本(X)-取得當時大安銀帳列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平價值(Y),因而認為大安銀有商譽37億9,258萬元。但法院認為,大安銀歷年來都呈現虧損狀態,台新金這件併購案收購成本計算有不合理。
判決指出,台新金就大安銀可辨認資產的公平價值,未依第25號公報第18段逐項評估,雖然台新金主張其財務報表所載就是公平價值,自應就判斷依據及計算過程提供查核,以證明帳列財務報表足以反映當時合理的價值,並證明本件有高達收購成本40%的巨額商譽存在,否則就無從認列商譽。
2012-03-28 01:11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新金攤銷合併大安銀產生的商譽官司若敗訴,恐增加逾6.4億元的稅負。
台新金控併購大安商銀後,在申報營所稅時,將收購成本與大安銀行股權淨值差額37億9,258萬元列為商譽,但因無法舉證大安銀確有其鉅額商譽存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台新金敗訴。
這件官司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但由於最高行政法院在100年12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應由收購者(納稅義務人)對於合併效益與被併購者產生商譽的原因負舉證責任。
根據這項決議,台新金即使提出上訴,若仍無法證明大安銀的商譽價值,冀期翻案恐如緣木求魚;台新金將因這件商譽官司敗訴確定,增加稅負逾6.4億元。
台新金主張,其子公司台新銀在民國91年2月18日與大安銀合併,其收購成本為94億7,501萬元,超過大安銀股權淨值56億8,242萬元,將超過部分37億9,258萬元列為商譽,依規定按5年攤銷,92年度列報其中商譽攤銷7.58億元。
台新金是以併購雙方在90年6月的資產負債表為評價基礎,其中大安銀90年6月每股淨值7.46元,但台北市國稅局發現,依大安銀90年12月及讓與基準日91年2月17日(即合併基準日前1日)資產負債表,每股淨值僅3.97元及3.61元。
國稅局因此認為,兩銀行合併換股比率計算基礎的每股淨值,不具有客觀性及合理性;法院支持國稅局的認定。
法院指出,雖然台新金是因調整大安銀的呆帳所以淨值下降,但降幅達51%卻未舉證,因此台新金空言調整呆帳影響淨值,且收購成本高達94.75億元,商譽則占收購成本40%,比例甚高,難以採信。
台新金主張,商譽金額(Z)=收購成本(X)-取得當時大安銀帳列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平價值(Y),因而認為大安銀有商譽37億9,258萬元。但法院認為,大安銀歷年來都呈現虧損狀態,台新金這件併購案收購成本計算有不合理。
判決指出,台新金就大安銀可辨認資產的公平價值,未依第25號公報第18段逐項評估,雖然台新金主張其財務報表所載就是公平價值,自應就判斷依據及計算過程提供查核,以證明帳列財務報表足以反映當時合理的價值,並證明本件有高達收購成本40%的巨額商譽存在,否則就無從認列商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