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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利害關係人 從寬解釋

銀行利害關係人 從寬解釋

【經濟日報╱記者夏淑賢、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2.03.28


隨著信託業務成長,銀行辦理信託業務,可能限縮對企業的授信。金管會日前發函從寬解釋,只要銀行負責人不擔任受託股票公司的董監事,就不受利害關係人授信限制,此舉將使銀行對企業授信及投資股票更有彈性。

為避免不當利益輸送,銀行法對利害關係人授信,訂有嚴格規範,如不能對銀行持股3%以上公司、銀行負責人等利害關係人,辦理無擔保授信等。

近幾年不少銀行因辦理股票信託或金錢信託(投資股票)業務,加上銀行本身也會買賣股票,持有一家公司股票很容易超過3%,導致銀行對這家公司授信須受嚴格限制。

舉例來說,客戶拿A公司股票向銀行辦理股票信託,銀行本身若也持有A公司股票,合計持股若超過3%,A公司就變成銀行的利害關係人,銀行無法辦理A公司無擔保授信。

銀行是因經營信託業務,才衝擊企業授信,不少銀行向主管機關反映。金管會評估後,決定發函釐清相關疑慮,並從寬解釋。

金管會發函指出,銀行辦理不具運用決定權的金錢及有價證券信託業務,而持有企業股份時,是否適用利害關係人授信規定,處理原則是銀行依信託契約約定,在信託期間依客戶(委託人)出具的指示書行使股東權利,就不適用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規定。

若銀行擔任董監事且指派執行職務的代表人為銀行負責人,就具有利害關係。換言之,只要銀行負責人未擔任董監事,就沒有利害關係人授信的問題。

信託業表示,如今明確指出銀行負責人擔任董監事,才有利害關係人授信限制問題,等於從寬解釋,企業融資不致受衝擊,銀行辦理信託業務、從事買賣股票等,也較有彈性。


【2012/03/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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