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財務標準 比BaselⅢ嚴格
銀行財務標準 比BaselⅢ嚴格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12.03.21
金管會昨(20)日宣布提高「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第一類資本要達10.5%以上,而整體資本適足率要達12.5%,比第三版巴塞爾協定(Basel Ⅲ)規定更嚴格;未達財務業務健全標準,現金股利不能超過資本額15%,新規定預計5月起施行。
新規定門檻高,但國內仍有少數銀行已達此標準,包括中信銀、上海商銀、花旗、渣打、滙豐等。
原本金管會定義「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是第一類資本8%以上、及資本適足率10%以上。不過,第三版巴塞爾協定已要求銀行第一類資本要達8.5%,資本適足率要達10.5%,金管會決定,原規定標準再拉高,比巴塞爾協定多2個百分點,分別要達到10.5%以及12.5%。
更改規定,主要是最近銀行董事會都在討論去年的股利分配,金管會不樂見銀行分配太多現金股利給股東。
銀行局長邱淑貞指出,現在國際監理標準,很多已參採新巴塞爾協定的標準,像「銀行家」雜誌(The Banker)的銀行排行,也是依照第一類資本來排,銀行應該更重視第一類資本比重。
邱淑貞表示,銀行發放現金股利後,第一類資本一定會下降。為促使銀行重視長期資本規劃,希望銀行採取保守的現金股利發放政策,因此提高「財務業務健全」標準。
此外,今年初公司法修正,允許企業的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25%以上的部分,可以配發現金給股東。
金管會昨日發布規定,銀行業如果配發現金股利給股東後,法定盈餘公積仍必須達實收資本額的75%以上,是一般正常公司的三倍。此為「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應具備的事項之一。
據了解,目前沒有一家銀行的法定盈餘公積達實收資本額的75%。邱淑貞表示,如果銀行未達此標準,還是可以配發現金股利,但現金股利不能超過資本的15%。也就是說,不能配發太多的現金股利。
邱淑貞表示,銀行應該在賺錢時,拿盈餘配發股利,不應該拿「法定盈餘公積」配發現金股利,否則不利資本規劃。目前拿法定盈餘公積來配現金股利者,主要是科技業。
新聞辭典》第一類資本
銀行合格資本有三大類,包括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及第三類資本。
「第一類資本」主要是普通股、永續非累積特別股、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等。這類資本須具備吸收損失能力,以保障銀行繼續經營,籌募成本也最高,又稱「核心資本」。
現行巴塞爾協定規定,銀行資本適足率的下限是8%,其中第一類資本下限則是4%。不過,第三版巴塞爾協定(BaselⅢ)大幅提高第一類資本比重到8.5%,資本適足率則要到10.5%。
【2012/03/21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12.03.21
金管會昨(20)日宣布提高「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第一類資本要達10.5%以上,而整體資本適足率要達12.5%,比第三版巴塞爾協定(Basel Ⅲ)規定更嚴格;未達財務業務健全標準,現金股利不能超過資本額15%,新規定預計5月起施行。
新規定門檻高,但國內仍有少數銀行已達此標準,包括中信銀、上海商銀、花旗、渣打、滙豐等。
原本金管會定義「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是第一類資本8%以上、及資本適足率10%以上。不過,第三版巴塞爾協定已要求銀行第一類資本要達8.5%,資本適足率要達10.5%,金管會決定,原規定標準再拉高,比巴塞爾協定多2個百分點,分別要達到10.5%以及12.5%。
更改規定,主要是最近銀行董事會都在討論去年的股利分配,金管會不樂見銀行分配太多現金股利給股東。
銀行局長邱淑貞指出,現在國際監理標準,很多已參採新巴塞爾協定的標準,像「銀行家」雜誌(The Banker)的銀行排行,也是依照第一類資本來排,銀行應該更重視第一類資本比重。
邱淑貞表示,銀行發放現金股利後,第一類資本一定會下降。為促使銀行重視長期資本規劃,希望銀行採取保守的現金股利發放政策,因此提高「財務業務健全」標準。
此外,今年初公司法修正,允許企業的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25%以上的部分,可以配發現金給股東。
金管會昨日發布規定,銀行業如果配發現金股利給股東後,法定盈餘公積仍必須達實收資本額的75%以上,是一般正常公司的三倍。此為「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應具備的事項之一。
據了解,目前沒有一家銀行的法定盈餘公積達實收資本額的75%。邱淑貞表示,如果銀行未達此標準,還是可以配發現金股利,但現金股利不能超過資本的15%。也就是說,不能配發太多的現金股利。
邱淑貞表示,銀行應該在賺錢時,拿盈餘配發股利,不應該拿「法定盈餘公積」配發現金股利,否則不利資本規劃。目前拿法定盈餘公積來配現金股利者,主要是科技業。
新聞辭典》第一類資本
銀行合格資本有三大類,包括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及第三類資本。
「第一類資本」主要是普通股、永續非累積特別股、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等。這類資本須具備吸收損失能力,以保障銀行繼續經營,籌募成本也最高,又稱「核心資本」。
現行巴塞爾協定規定,銀行資本適足率的下限是8%,其中第一類資本下限則是4%。不過,第三版巴塞爾協定(BaselⅢ)大幅提高第一類資本比重到8.5%,資本適足率則要到10.5%。
【2012/03/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