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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質押限制 只有一天效力

董事質押限制 只有一天效力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2.03.20


公司法去(100)年增訂董事持股質押行使表決權限制的規定,經濟部最近函釋以股東會最後過戶日來認定董事持股數,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巫鑫昨(19)日表示,董事可透過暫時解除設定質權,或假辭職來規避,導致法令只有一天效力,無法有效控管設質比重過高的董事。

巫鑫認為,主管機關應修正設定質權股份的認定,不能只看股東會最後過戶日當天是否設質,應採用整年度加權平均的設質股數。選前辭職的董事是規避法律、缺乏誠信,也應限制不得再連任,才能達到修法效益。

立法院去年通過公司法第197條之1,增訂董事設質比限制,公司今年起召開股東會,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超過的股份不能行使表決權,也不能算入已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不過,根據經濟部發布的函釋,董事股份是否設定質權及設定質權股份多寡,以股東會最後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的設質數為準。且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公司法並沒有禁止董事又繼續以股份設定質權。

巫鑫指出,董事只要在股東會最後過戶日前解除設定質權,讓最後過戶日股東名簿沒有設質記載,隔天又繼續以股份設定質權,就可規避這項限制。


【2012/03/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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