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關係人負債 從寬認定
企業關係人負債 從寬認定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2.03.16
財政部針對由關係人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但無弱化資本避稅嫌疑的金融機構借款,採取從寬措施,准予排除計入關係人負債範圍,其借款利息支出不會被剔除。
為防杜企業利用關係人借款替代股權投資,不當列報利息費用獲取租稅利益,財政部參考國際潮流趨勢,在去(100)年1月26日修所得稅法,增訂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規定,並自100年度起施行。
財政部並配合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明令企業自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對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例超過3:1者,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在這項規定下,關係人間的超額借款,即會被稅捐機關剔除,失去避稅效果。
不過,鑑於國內銀行授信實務常就其對企業的放款,要求須由關係人提供擔保並負連帶責任,財政部為兼顧企業融資需要,已決定從寬認定關係人負債範圍,將由關係人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但無弱化資本規避稅負疑慮的金融機構借款,排除納入關係人負債範圍。
依據財政部最新規定,企業向國內非關係人金融機構借款,由關係人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免納入關係人負債:一、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保證;二、由企業與國內關係企業為共同借款人,並以共同借款人的自有資產提供擔保,及由共同借款人相互擔保者。
【2012/03/16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2.03.16
財政部針對由關係人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但無弱化資本避稅嫌疑的金融機構借款,採取從寬措施,准予排除計入關係人負債範圍,其借款利息支出不會被剔除。
為防杜企業利用關係人借款替代股權投資,不當列報利息費用獲取租稅利益,財政部參考國際潮流趨勢,在去(100)年1月26日修所得稅法,增訂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規定,並自100年度起施行。
財政部並配合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明令企業自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對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例超過3:1者,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在這項規定下,關係人間的超額借款,即會被稅捐機關剔除,失去避稅效果。
不過,鑑於國內銀行授信實務常就其對企業的放款,要求須由關係人提供擔保並負連帶責任,財政部為兼顧企業融資需要,已決定從寬認定關係人負債範圍,將由關係人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但無弱化資本規避稅負疑慮的金融機構借款,排除納入關係人負債範圍。
依據財政部最新規定,企業向國內非關係人金融機構借款,由關係人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免納入關係人負債:一、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保證;二、由企業與國內關係企業為共同借款人,並以共同借款人的自有資產提供擔保,及由共同借款人相互擔保者。
【2012/03/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