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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發商業電郵 民眾可求償

濫發商業電郵 民眾可求償

【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台北報導】 2012.03.16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15)日初審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明文禁止商業電子郵件大量濫發,發信人須提供免費回傳及聯絡機制,民眾若受損害每人每封可請求500至2,000元賠償金額,若受害者逾20人可提出團體訴訟。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推動多年,歐、美、日等國家皆已完成立法,行政院將此法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希望完成立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蘇蘅表示,垃圾郵件充斥,根據世界知名的網路及軟體安全業者SOPHOS公司今年1月發布的報告,「台灣被列名全球第九大發出垃圾郵件的國家」。另依前十大網路接取服務業者提供的統計,去年每天收到1.3億多封電子郵件,其中1.2億為垃圾郵件,高達九成比重。

初審通過條文規範禁止大量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發信人須提供免費回傳與聯絡機制,並明確標示主旨欄,主管機關有權要求電子郵件提供者及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防範措施,包括對濫發者提警告、保存相關通訊紀錄等。

民眾若因垃圾郵件受到損害,未來可向發信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金額每人每封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最高損害賠償總額以2,000萬元為限。

廣告主或廣告代銷業者明知違法卻仍濫發者,須與發信人負連帶賠償。

條文也加入團體訴訟概念,有20人以上因同一原因受害,可委託財團法人提起訴訟,團體訴訟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可對ISP業者、廣告主等要求提供濫發人資料,以利團訟進行。

一旦通傳會發現有惡性較為重大的濫發或相關行為,造成網路服務的障礙,可要求業者限期停止或改善,屆期未停止或改善,得按次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至改善或停止。

若受調查者無故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可處1萬元至5萬元罰鍰,而再經通知卻無正當理由仍拒絕者,可按次處5萬元至50萬元罰鍰,至改正為止。


【2012/03/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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