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人負債計算範圍 財部放寬
關係人負債計算範圍 財部放寬
2012-03-15 01:20 工商時報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14)日發布新釋令,為兼顧企業融資需要,將放寬由關係人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但無弱化資本規避稅負疑慮的金融機構借款,其關係人負債計算不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後,日前已再就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適用對象,訂定明確排除範圍。
財政部為正確計算營利事業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除明定該比率計算公式的分子關係人負債,以及做為分母的業主權益範圍,並另訂定免納入關係人負債的排除情形。
官員指出,營利事業向國內非關係人金融機構借入,而由關係人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之借款,如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保證者、或營利事業與國內關係企業為共同借款人,並以共同借款人之自有資產提供擔保或相互擔保者,免納入關係人之負債。
其次,營利事業聯合向非關係人金融機構借入,而由關係人提供連帶保證之借款,就借款金額以自有資產提供擔保,以自有資產之帳面價值計算,如果未能提供十足擔保者,得以該金融機構借款金額及其利息支出,按自有資產擔保成數,分別計算免納入關係人負債金額及利息支出。
賦稅署指出,為避免營利事業大量利用關係人借款替代股權投資,列報利息獲取不當租稅利益,財政部自100年度施行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依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例超過3比1者,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2012-03-15 01:20 工商時報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14)日發布新釋令,為兼顧企業融資需要,將放寬由關係人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但無弱化資本規避稅負疑慮的金融機構借款,其關係人負債計算不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後,日前已再就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適用對象,訂定明確排除範圍。
財政部為正確計算營利事業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除明定該比率計算公式的分子關係人負債,以及做為分母的業主權益範圍,並另訂定免納入關係人負債的排除情形。
官員指出,營利事業向國內非關係人金融機構借入,而由關係人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之借款,如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保證者、或營利事業與國內關係企業為共同借款人,並以共同借款人之自有資產提供擔保或相互擔保者,免納入關係人之負債。
其次,營利事業聯合向非關係人金融機構借入,而由關係人提供連帶保證之借款,就借款金額以自有資產提供擔保,以自有資產之帳面價值計算,如果未能提供十足擔保者,得以該金融機構借款金額及其利息支出,按自有資產擔保成數,分別計算免納入關係人負債金額及利息支出。
賦稅署指出,為避免營利事業大量利用關係人借款替代股權投資,列報利息獲取不當租稅利益,財政部自100年度施行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依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例超過3比1者,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