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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開扣繳憑單 20日前辦理

轉開扣繳憑單 20日前辦理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2.03.12


財政部提醒,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的扣繳義務人,應在3月20日前將上年度事務所取得的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給各合夥人,並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財政部也提醒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扣免繳憑單時應注意:

一、扣繳單位欄應填寫主事務所的基本資料,如統一編號、名稱、地址、扣繳義務人等。

二、所得類別欄應勾註9A執行業務並填寫業務種類。

三、給付總額、給付淨額欄及扣繳率欄可免填寫。

四、扣繳稅額欄依實際分配給各合夥人的數額填寫(即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計算)。

五、第一聯報核聯的備註欄應註明「轉開」:『本憑單僅供申報扣繳稅額使用,實際所得額應依事務所該年度損益分配予所得人之分配金額列報。』


【2012/03/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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