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大陸已繳營所稅 回台可抵綜所稅
事務所大陸已繳營所稅 回台可抵綜所稅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12.02.16
明天起,國內的會計師、律師以事務所名義在大陸執業取得報酬,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後,回台將可限額扣抵個人綜所稅。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昨天表示,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國人在大陸繳納稅捐,回台後可自應納稅額中限額扣抵,但「稅目」須相符,不能「拿營所稅抵綜所稅」。
但兩岸課稅規定和稅務處理方式不同,官員說,致我國的律師、會計師到大陸執業取得報酬時,依當地規定需報繳「企業所得稅」;不過,我國對律師、會計師「執行業務所得」,屬於個人綜所稅。由於稅目不同,因此衍生「在大陸繳過的稅不能回台扣抵」的爭議。
官員指出,由於類似案件層出不窮,明天將發布解釋令解套。
【2012/02/15 聯合報】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12.02.16
明天起,國內的會計師、律師以事務所名義在大陸執業取得報酬,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後,回台將可限額扣抵個人綜所稅。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昨天表示,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國人在大陸繳納稅捐,回台後可自應納稅額中限額扣抵,但「稅目」須相符,不能「拿營所稅抵綜所稅」。
但兩岸課稅規定和稅務處理方式不同,官員說,致我國的律師、會計師到大陸執業取得報酬時,依當地規定需報繳「企業所得稅」;不過,我國對律師、會計師「執行業務所得」,屬於個人綜所稅。由於稅目不同,因此衍生「在大陸繳過的稅不能回台扣抵」的爭議。
官員指出,由於類似案件層出不窮,明天將發布解釋令解套。
【2012/02/15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