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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專欄企業合併 留意IFRS 3規定

勤業眾信專欄企業合併 留意IFRS 3規定

【經濟日報╱楊承修、黃慧芬】 2012.01.18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2008年1月發布IFRS 3「企業合併」修訂版(以下稱IFRS 3(2008)),其適用於收購日在2009年9月1日以後開始的企業合併,但企業得提前適用。

我國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即將在2013年1月1日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且依IAS 1「財務報表之表達」規定,於財務報表中應提供前期比較資訊,故自2012年1月1日起的企業合併就應評估適用IFRS 3(2008 )之影響。

對於轉換至IFRSs日以前發生之企業合併,企業於首次採用時,可選擇追溯適用IFRS 3(2008),或依IFRS1選擇豁免適用,亦可依照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規定處理,但須注意,雖然先前的企業合併交易可豁免採用IFRS 3(2008),但仍需適用IFRS 1之規定,因此收購價格分攤結果,也可能因此有所修正。

以下分別就依IFRS 3(2008))規定追溯及依IFRS 1選擇豁免對收購價格分攤報告之影響進行分析。

依IFRS 3(2008)規定追溯之可能影響項目包括:

●發行權益證券進行收購之公平價值決定。

●非控制權益(Non-Controlling Interest):決定係以「公允價值」或「依現時所有權工具對被收購者可辨認淨資產之已認列金額所享有之比例」,衡量被收購者之非控制權益。

●收購成本費用化:企業因合併所發生之支出應於發生成本及收取服務之期間認列為費用。

●或有對價:收購者應以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認列或有對價,以作為交換被收購者而支付移轉對價之一部分,該或有對價無須考慮是否「很有可能」發生。

●分次收購:收購者原先持有之投資應視為於收購日處分並以公允價值重新取得,帳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產生之差額則認列為損益。

●企業合併產生之遞延所得稅應依IAS 12「所得稅」之規定認列。

●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之計算。

若企業選擇依IFRS 3(2008)追溯重編某一項早於2013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企業合併交易,則所有發生於該企業合併以後之所有其他企業合併皆須重新編製財務報表。

上述項目對於收購成本、可辦認淨資產及商譽之金額都有可能產生重大改變,因此企業應評估修正收購價格分攤報告的必要性。

雖然先前的企業合併交易可選擇豁免採用IFRS 3(2008),但仍需適用IFRS 1之規定,將原先認列的資產及負債依照IFRSs所規定基礎衡量,並將差異數調整至轉換日之期初保留盈餘或其他適當科目,例如收購者依我國財會公報下之合併財務報表原列為無形資產,但若依IFRS規定因不符合IAS 38『無形資產』定義,則應轉列商譽。或是收購者依我國財會公報下之合併財務報表原列為商譽,但若依IFRS規定因符合IAS 38「無形資產」定義,則應自商譽轉列至無形資產中。

我國企業於轉換至IFRSs時,除新的併購案件要考量收購價格分攤對於財務報表的影響外,對於以前企業合併交易應審慎考量追溯調整或選擇豁免對於財務報表的影響,進而考量對收購價格分攤可能之修正,以做出對企業最有利的決策。

(作者是勤業眾信財務諮詢顧問執行副總經理楊承修、經理黃慧芬)


【2012/01/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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