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專欄肥咖條款 在台面臨四大問題
財稅專欄肥咖條款 在台面臨四大問題
【經濟日報╱董嘉行】 2012.01.11
世界各地受FATCA影響的關係團體在過去一年多內紛紛提供意見及指出實施FATCA可能會對國際金融及租稅環境造成的影響。該法案的支持者一般認為,金融機構「註冊」的機制乃為制止濫用境外租稅規避的必要手段;而FATCA的條款會給予美國國稅局更多資訊以偵查租稅詐欺及逃漏。
這些資訊也是政府起訴將資產不當藏匿於海外的美國納稅人有力的新工具。
另一方面,反對者評論中主要反映的問題點包括:
(1)遵循法令及編制紀錄文件對金融機構所帶來的額外成本,以及金融機構需要處理跨國款項支付及建立扣繳機制的額外負擔。
(2)與外國當地法令的衝突。
(3)技術層面的考慮。
(4)有關於美國國稅局在其現有的系統下是否有能力及資源處理所蒐集資訊的問題。
(5)由於繁瑣的額外規定,國外金融機構將降低提供服務予美國納稅人的意願,減少未來提供新金融商品的動機,甚或停止與美國證券或財務工具有關的業務。
台灣的銀行同業公會也針對FATCA的實施,就台灣的觀點提供了類似的評論。銀行同業公會提出以下的觀點:
(1)隱私保護法:台灣銀行法48條明定,「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須遵守資訊保密的規定」。FATCA的實施在層級上乃為美國國稅局越過各國主管機關,而直接要求國外金融機構遵循其資訊申報的規定;此一作法因而有違反相關的隱私保護法之虞。
(2)由於文化背景方面的因素,相對於其他投資工具,亞洲國家的投資人傾向維持較大額的銀行存款。
因此,銀行帳戶存款餘額超過5萬美元的投資人並非高淨值富豪。
2011-34號通知要求國外金融機構對餘額超過5萬美元的帳戶進行詳細審查,卻無法達到預期防堵租稅逃漏的效果。台灣的銀行同業公會建議將此門檻提高為「對餘額超過一百萬美元的帳戶進行詳細審查」,以期減低此規定造成的衝擊。
(3)對於私人銀行業的定義:2011-34號通知將私人理財服務視為私人銀行業服務的一部分。在FATCA的認知中,受到較嚴格的規範。
然而,據台灣理財服務業的標準,認定一帳戶為「私人理財帳戶」的門檻與其他地區國家相較而言,明顯較低。在現行分類下,帳戶餘額約1萬7千美元(50萬新台幣)的帳戶將可被歸纇為私人理財帳戶,因而受制於較嚴格的審查規定。然這些帳戶據FATCA的原意並非該法所針對的目標。
(4)程序及行政上的問題:此外,幾項與FATCA實施有關的行政上規定,如FATCA要求紀錄保存十年,扣繳機制的實施,條款的正式生效日,以及對於不守規章(recalcitrant)的帳戶持有人的處理等。
美國國稅局徵求各界評論的期限已於6月7日截止,國稅局現在正進行彙總各界意見及擬定FATCA條文草案。就國稅局所公布的時間表,該局計畫在2011年底前發布FATCA的試行條例。我們將會在下半年內密切注意FATCA的發展,並提供讀者相關資訊。
(作者是Grant Thornton LLP)
【2012/01/11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董嘉行】 2012.01.11
世界各地受FATCA影響的關係團體在過去一年多內紛紛提供意見及指出實施FATCA可能會對國際金融及租稅環境造成的影響。該法案的支持者一般認為,金融機構「註冊」的機制乃為制止濫用境外租稅規避的必要手段;而FATCA的條款會給予美國國稅局更多資訊以偵查租稅詐欺及逃漏。
這些資訊也是政府起訴將資產不當藏匿於海外的美國納稅人有力的新工具。
另一方面,反對者評論中主要反映的問題點包括:
(1)遵循法令及編制紀錄文件對金融機構所帶來的額外成本,以及金融機構需要處理跨國款項支付及建立扣繳機制的額外負擔。
(2)與外國當地法令的衝突。
(3)技術層面的考慮。
(4)有關於美國國稅局在其現有的系統下是否有能力及資源處理所蒐集資訊的問題。
(5)由於繁瑣的額外規定,國外金融機構將降低提供服務予美國納稅人的意願,減少未來提供新金融商品的動機,甚或停止與美國證券或財務工具有關的業務。
台灣的銀行同業公會也針對FATCA的實施,就台灣的觀點提供了類似的評論。銀行同業公會提出以下的觀點:
(1)隱私保護法:台灣銀行法48條明定,「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須遵守資訊保密的規定」。FATCA的實施在層級上乃為美國國稅局越過各國主管機關,而直接要求國外金融機構遵循其資訊申報的規定;此一作法因而有違反相關的隱私保護法之虞。
(2)由於文化背景方面的因素,相對於其他投資工具,亞洲國家的投資人傾向維持較大額的銀行存款。
因此,銀行帳戶存款餘額超過5萬美元的投資人並非高淨值富豪。
2011-34號通知要求國外金融機構對餘額超過5萬美元的帳戶進行詳細審查,卻無法達到預期防堵租稅逃漏的效果。台灣的銀行同業公會建議將此門檻提高為「對餘額超過一百萬美元的帳戶進行詳細審查」,以期減低此規定造成的衝擊。
(3)對於私人銀行業的定義:2011-34號通知將私人理財服務視為私人銀行業服務的一部分。在FATCA的認知中,受到較嚴格的規範。
然而,據台灣理財服務業的標準,認定一帳戶為「私人理財帳戶」的門檻與其他地區國家相較而言,明顯較低。在現行分類下,帳戶餘額約1萬7千美元(50萬新台幣)的帳戶將可被歸纇為私人理財帳戶,因而受制於較嚴格的審查規定。然這些帳戶據FATCA的原意並非該法所針對的目標。
(4)程序及行政上的問題:此外,幾項與FATCA實施有關的行政上規定,如FATCA要求紀錄保存十年,扣繳機制的實施,條款的正式生效日,以及對於不守規章(recalcitrant)的帳戶持有人的處理等。
美國國稅局徵求各界評論的期限已於6月7日截止,國稅局現在正進行彙總各界意見及擬定FATCA條文草案。就國稅局所公布的時間表,該局計畫在2011年底前發布FATCA的試行條例。我們將會在下半年內密切注意FATCA的發展,並提供讀者相關資訊。
(作者是Grant Thornton LLP)
【2012/01/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