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電信互惠服務 免營所稅
跨國電信互惠服務 免營所稅
2011-12-30 01:02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昨天指出,外國電信事業若未依國際電信聯盟(ITU)規定,與我國電信業者簽訂互惠合作而免課營所稅者,其自我國電信業者取得的國際電信服務收入,扣繳義務人應在101年3月31日前,自動辦理補繳短扣的稅額並補報扣繳申報,否則將受處罰。
財政部官員指出,外國電信事業取自我國電信事業的國際電信服務收入,符合一定條件,免課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
官員說,這項規定,原本只有中華電信適用。不過,開放民營電信事業營運後,外國電信業者與國內中華電信以外電信業者間的國際話務費用,就有扣繳與否的疑慮。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特別規定凡是與我國電信業者有簽署互惠合作的外國電信業者,也適用與中華電信一樣的免課稅規定。
官員表示,外國電信事業取自我國電信事業的中繼轉接服務費,依所得稅法規定,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但考量從事國際電信話務服務尚須與外國電信事業合作,各自在其國內提供國際電信中繼轉接服務供其客戶使用,為使雙方合作事項順利開展,減少國際通信障礙,國際電信聯盟訂有國際通信公約,規範各國電信事業或其所在地國應遵守該公約規定運作,不得將攤分費用課徵的稅捐或其他代價轉嫁對方國負擔。
財政部承辦業務科長陳柏誠指出,基於互惠原則,財政部因此核釋外國電信業者或其所在地國,沒有對我國電信業者取得之前開收入扣繳或課徵所得稅者,該外國電信業者自我國電信事業取得之前開國際電信服務收入,也免課徵我國營所稅。他說,這項應課而未課的免課營所稅規定,依據是我國電信法第11條的規定辦理。
可是,如果國內外電信業者間,沒有按國際通信公約簽訂互惠合作時,外國電信業者從我國電信業者取得的國際電信服務收入,扣繳義務人應該在101年3月31日以前,自動補繳短扣的稅額並補報扣繳申報,並自原定應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則可免予受罰。
2011-12-30 01:02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昨天指出,外國電信事業若未依國際電信聯盟(ITU)規定,與我國電信業者簽訂互惠合作而免課營所稅者,其自我國電信業者取得的國際電信服務收入,扣繳義務人應在101年3月31日前,自動辦理補繳短扣的稅額並補報扣繳申報,否則將受處罰。
財政部官員指出,外國電信事業取自我國電信事業的國際電信服務收入,符合一定條件,免課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
官員說,這項規定,原本只有中華電信適用。不過,開放民營電信事業營運後,外國電信業者與國內中華電信以外電信業者間的國際話務費用,就有扣繳與否的疑慮。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特別規定凡是與我國電信業者有簽署互惠合作的外國電信業者,也適用與中華電信一樣的免課稅規定。
官員表示,外國電信事業取自我國電信事業的中繼轉接服務費,依所得稅法規定,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但考量從事國際電信話務服務尚須與外國電信事業合作,各自在其國內提供國際電信中繼轉接服務供其客戶使用,為使雙方合作事項順利開展,減少國際通信障礙,國際電信聯盟訂有國際通信公約,規範各國電信事業或其所在地國應遵守該公約規定運作,不得將攤分費用課徵的稅捐或其他代價轉嫁對方國負擔。
財政部承辦業務科長陳柏誠指出,基於互惠原則,財政部因此核釋外國電信業者或其所在地國,沒有對我國電信業者取得之前開收入扣繳或課徵所得稅者,該外國電信業者自我國電信事業取得之前開國際電信服務收入,也免課徵我國營所稅。他說,這項應課而未課的免課營所稅規定,依據是我國電信法第11條的規定辦理。
可是,如果國內外電信業者間,沒有按國際通信公約簽訂互惠合作時,外國電信業者從我國電信業者取得的國際電信服務收入,扣繳義務人應該在101年3月31日以前,自動補繳短扣的稅額並補報扣繳申報,並自原定應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則可免予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