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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質押股票逾半 明年表決權受限

董監質押股票逾半 明年表決權受限
2011-12-23 01:04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質押股份限制表決權之計算

 勤業眾信會計師巫鑫指出,依公司法新修正條文,公司董監事質押股票逾選任當時持股1/2,超過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將立即影響101年股東會表決權計算。

 公司法第197條之1新增第2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準用於監察人)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1/2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巫鑫舉例指出,公司在98年6月股東會選任甲股東為董事;而當次股東會停止過戶開始日股東名簿甲股東持股300張股票,即為選任當時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數額。但甲股東在當選後,以其中200張股票設定質權。

 同日的股東會,公司同時選任乙股東為董事;而當次股東會停止過戶開始日股東名簿乙股東持股100張股票,即為選任當時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數額。但乙股東在選任後再購進200張股票,並以其中150張股票設定質權。

 公司法第197條之1新增第2項施行後,公司在明(101)年6月召開股東會,甲股東及乙股東分別持有的300張股票,都得出席股東會,且均可計入計算開會門檻的出席股份數。

 例如該公司已發行股份數5,000張股票、出席股份數4,000張股票,均包含該等300張股票。可是,在股東會議案進行時,甲股東及乙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的股數都為50張股票、得行使表決權的股數也均為250張股票(詳見附表)。

 巫鑫說,換句話說,依照目前商業司的解釋,董監事設質股份以致不得行使表決權的股數,至多為選任當時持股的1/2。此時,公司全部已出席股東的表決權數為:4,000張股票-50張股票-50張股票=3,900張股票;議案通過與否,看有沒有超過3,900張股票的半數。

 同時,101年股東會停止過戶開始日股東名簿丙股東持股100張股票,並以其中80張股票設定質權;在101年股東會丙股東被新選任為董事,丙股東持股於當次股東會所有議案,就沒有修正公司法第197條之1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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