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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稅法捐贈未上市櫃股票 如何規劃節稅?

生活稅法捐贈未上市櫃股票 如何規劃節稅?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整理】 2011.12.14


●劉媽媽問:今年丈夫和我的所得都比去年高出許多,我手邊有些幾年前友人建議投資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想趁年底前把這些股票捐給學校或公益慈善團體,增加今年的捐贈扣除額。請問,這樣明年5月真的可以少繳一點所得稅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捐給政府則沒有金額上限。

要注意的是,財政部在94年發布解釋令,個人捐贈未上市櫃股票,不論受贈對象是政府或公益慈善團體,都必須等到受贈單位賣掉這些股票,並把出售股票的收據或證明文件交給贈與人,贈與人才可列報為出售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因此,如果你要捐贈手中未上市櫃股票,除了要注意捐贈對象不同衍生的扣除額上限問題外,即使你今年12月31日前捐出股票,明年5月報稅也不一定能增加列舉扣除額。

你必須等到受贈單位賣出股票變現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才能列舉捐贈扣除額。

除此之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規定,個人申報綜所稅時,採列舉扣除額的「非現金捐贈金額」(如股票、土地等),在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時,必須將非現金捐贈金額加回計算最低稅負。


【2011/12/1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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