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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高質押無表決權 不訂緩衝期

公司法修正高質押無表決權 不訂緩衝期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江睿智台北報導】 2011.12.14


經濟部與金管會日前研商敲定,新修正的股票質押逾五成部分無表決權規定,將不訂定緩衝期,換言之,在11月11日施行之後股東會都必須適用新規定。

股務代理業者表示,高質押比的大股東須及早因應,透過加碼持股或降低質押比,以鞏固經營權。

新修正的公司法第197條之1增訂,董事股票質押超過選任當時持股二分之一時,超過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這項公司法修正案雖已在11月9日由總統公布,11日施行,但因涉及實務執行問題,經濟部與相關單位密集會商,將在近日發布規定後上路。

有關官員昨(13)日表示,對於上市櫃公司大股東最關心的緩衝期問題,經濟部與金管會已在5日原則決定,因法律並無授權,因此將不訂定緩衝期,也就是經濟部相關規定一發布後就生效。

依公司法第197條之1規定,股票質押逾五成部分無表決權。舉例來說,甲董事有1億股,其中7,000萬股向銀行抵押貸款,質押比率70%,超過五成部分,也就是有2,000萬股不能計入表決權,在股東會有重大議案或改選董監時,甲就失掉2,000萬股的「票數」。

新規定對上市櫃公司經營權將有重大影響,若未來委託書徵求門檻計算股數,也納入公司法這項規定,將股票質押逾五成部分排除,對高質押比的大股東衝擊更大。


【2011/12/14 經濟日報】



公司法修正會計師:掃除贏者全拿亂象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1.12.14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198條修正案,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藍聰金昨(13)日表示,此條文修正可避免董監改選常上演的經營權之爭,有助公司治理。

經濟部為讓企業能夠落實公司治理,90年時參考日本商事法,將董事選舉方式的累積投票制,改為累積投票制、全額連記法兩種方式讓公司自選,章程中明定即可。

藍聰金指出,昨天三讀通過修法,改為限制董事選舉僅能採累積投票制,其實就是改回90年修法前狀態。將選舉制度改回來,摒棄常造成糾紛的全額連記法,更能保障小股東權益。

藍聰金指出,台灣經濟環境常有經營權之爭,選舉董監事時會有公司派、市場派爭奪席次情形。若全額連記法是個選項,常會造成「贏者全拿」,只要持股超過一半,就能拿走所有席次,罔顧其他股東權益。

勤業眾信會計師巫鑫表示,過去雖開放讓公司自選、大部分公司也選用累積投票制,但曾發生持股超過50%者動員股東出席股東會,直接修改章程,改為全額連記法,並在當次董監事改選時適用,引發不少紛爭。


【2011/12/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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