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稅務專欄-移轉訂價與跨國交易流程規劃
勤業眾信稅務專欄-移轉訂價與跨國交易流程規劃
2011-12-08 02:01 工商時報 張宗銘
企業之移轉訂價政策是否曾被稅務機關質疑? 企業是否曾因稅務機關之要求而調整移轉價格?企業面臨產業快速變動的時代,在考慮調整主要生產地點時是否曾評估交易之稅負成本? 集團企業各年度之整體稅負是否波動幅度大且充滿不確定性?
跨國企業進行全球或地區的經營模式已為必然趨勢,在面臨全球經濟環境和相關法律快速變動的時代,企業對於投資地點的選擇,考慮的因素不外乎接近市場、當地人力原料成本、當地政府態度及投資環境等,然企業是否曾評估在該營運模式下集團整體之稅負成本?
經營模式最佳化(Business Model Optimization; BMO)乃是使跨國企業之稅務規劃和其全球營運策略一致而進行的營運模式之轉換,以創造長期的節稅效果,並經由此種營運轉換方式創造企業更高的價值。
BMO之規劃項目包含國際租稅、移轉訂價、間接稅、關稅以及全球人力資源管理。配合供應鏈之管理,集中化管理全球或區域性之功能與風險,不僅將集團間資產、功能及風險重新定義、設計及配置,並且調整公司內部資訊系統設定,設立新的辦公地點並將相關人員重新配置,考量低稅負地區或高稅賦獎勵地區可帶來之節稅效益,達到全球或特定地區的經營模式及稅負之最佳化。在此規劃工具下,企業必須針對集團之商業經營、人員配置、稅務策略乃至財政面作全盤性的考量。
企業於進行BMO時,首先須考量集團營運策略及全球稅務規劃之整合、確認出集團各公司之定位並試算其應享有之利潤以及智慧財產權利潤、集中化管理集團公司功能、風險及資產之可行性等。另外,在供應鏈改變下雖可節省直接稅支出,卻也可能造成間接稅支出增加之非預期結果。因此,企業在採用BMO此規劃工具時亦需考慮,例如:因供應鏈改變造成無法避免之增值稅成本增加以及在此改變下對產品關稅估價之影響等。
此外,預先訂價協議(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APA)亦是企業可利用來降低集團稅務風險不確定性之工具。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得就其關係人交易申請APA,與稅務機關事先議定常規交易結果。協議適用期間以申請年度起3∼5年,企業於期限屆滿前檢附相關資料,經稅捐機關經審核同意後得再延長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可藉此確保未來年度集團整體稅負之波動並估計未來稅負成本,進一步更可針對集團未來盈餘進行規劃,同時亦可減少事後稅務機關查核時之稅務爭訟。
一般來說,APA之申請時程約為1.5∼2年,依申請之受控交易複雜程度,稅務機關之審查時間有所差異。目前,我國申請適用成功之數量並不多,然稅務機關對於簽署協定可減少徵納雙方查核移轉訂價的時間、人力及成本仍表示肯定,企業可善用此工具以有效降低集團稅負的不確定性。
為防止跨國企業藉著與關係人間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以規避納稅義務,大部分國家均已紛紛建立移轉訂價規範以保障自身之課稅權。在全球搶稅風潮中,企業應更積極有效地進行BMO之規劃與管理,並適時配合APA之評估與執行,以降低集團整體之稅務風險。
(本文作者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11-12-08 02:01 工商時報 張宗銘
企業之移轉訂價政策是否曾被稅務機關質疑? 企業是否曾因稅務機關之要求而調整移轉價格?企業面臨產業快速變動的時代,在考慮調整主要生產地點時是否曾評估交易之稅負成本? 集團企業各年度之整體稅負是否波動幅度大且充滿不確定性?
跨國企業進行全球或地區的經營模式已為必然趨勢,在面臨全球經濟環境和相關法律快速變動的時代,企業對於投資地點的選擇,考慮的因素不外乎接近市場、當地人力原料成本、當地政府態度及投資環境等,然企業是否曾評估在該營運模式下集團整體之稅負成本?
經營模式最佳化(Business Model Optimization; BMO)乃是使跨國企業之稅務規劃和其全球營運策略一致而進行的營運模式之轉換,以創造長期的節稅效果,並經由此種營運轉換方式創造企業更高的價值。
BMO之規劃項目包含國際租稅、移轉訂價、間接稅、關稅以及全球人力資源管理。配合供應鏈之管理,集中化管理全球或區域性之功能與風險,不僅將集團間資產、功能及風險重新定義、設計及配置,並且調整公司內部資訊系統設定,設立新的辦公地點並將相關人員重新配置,考量低稅負地區或高稅賦獎勵地區可帶來之節稅效益,達到全球或特定地區的經營模式及稅負之最佳化。在此規劃工具下,企業必須針對集團之商業經營、人員配置、稅務策略乃至財政面作全盤性的考量。
企業於進行BMO時,首先須考量集團營運策略及全球稅務規劃之整合、確認出集團各公司之定位並試算其應享有之利潤以及智慧財產權利潤、集中化管理集團公司功能、風險及資產之可行性等。另外,在供應鏈改變下雖可節省直接稅支出,卻也可能造成間接稅支出增加之非預期結果。因此,企業在採用BMO此規劃工具時亦需考慮,例如:因供應鏈改變造成無法避免之增值稅成本增加以及在此改變下對產品關稅估價之影響等。
此外,預先訂價協議(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APA)亦是企業可利用來降低集團稅務風險不確定性之工具。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得就其關係人交易申請APA,與稅務機關事先議定常規交易結果。協議適用期間以申請年度起3∼5年,企業於期限屆滿前檢附相關資料,經稅捐機關經審核同意後得再延長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可藉此確保未來年度集團整體稅負之波動並估計未來稅負成本,進一步更可針對集團未來盈餘進行規劃,同時亦可減少事後稅務機關查核時之稅務爭訟。
一般來說,APA之申請時程約為1.5∼2年,依申請之受控交易複雜程度,稅務機關之審查時間有所差異。目前,我國申請適用成功之數量並不多,然稅務機關對於簽署協定可減少徵納雙方查核移轉訂價的時間、人力及成本仍表示肯定,企業可善用此工具以有效降低集團稅負的不確定性。
為防止跨國企業藉著與關係人間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以規避納稅義務,大部分國家均已紛紛建立移轉訂價規範以保障自身之課稅權。在全球搶稅風潮中,企業應更積極有效地進行BMO之規劃與管理,並適時配合APA之評估與執行,以降低集團整體之稅務風險。
(本文作者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