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持股時點 將從寬認定
質押持股時點 將從寬認定
【經濟日報╱記者夏淑賢、陳怡慈、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1.11.07
股票質押逾五成無表決權新規定,引發上市櫃公司大老闆高度關注,經濟部與金管會傾向從寬以股東會停止過戶日作為認定時點,對大股東資金調度壓力相對小。
立法院上月底三讀通過公司法第197條之1修正案,增訂董事股票質押超過選任當時持股二分之一時,超過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此規定將限縮高股票質押比的大股東表決權,眾多上市櫃公司大股東高度關切,頻頻詢問股務代理機構。
大型股代機構分析,此一新制上路,衝擊董監質設比超高的公司大股東,資金調度與持股分配是否化整為零等的安排壓力。
經濟部官員表示,公司法修正案經總統公布實施,就面臨如何適用的問題,經濟部與金管會已分別發函給股務機構,了解新規定可能面臨的問題,作為未來發布解釋函令參考。
新規定最基本的認定時點問題,究竟以投票日或停止過戶日為準,經濟部與金管會已有共識,將以停止過戶日為準。
股代機構主管表示,對大股東來說,以停止過戶日為準會比以投票日來的寬鬆一點。如果董監事趕在停止過戶日前,調度一筆資金,將股票質押比降到五成以下,停止過戶日後,再提高股票質押比,就可規避表決權限縮問題。
但如果以投票日作為認定時點,因委託書徵求都是以停止過戶日為準,董監事必須在投票日前再做一次資金調度,降低股票質押,才不會影響表決權,資金調度壓力相對大。
大型股代機構高層指出,大股東為確保主導權,新規定上路後,勢必採取一些因應作法,除在過戶日前將質設比降到五成以下,還可讓董事在過戶日前先辭任,不具董事資格,就不受新規定約束,等到股東會召開再當選就好。
除此,因股票質押規定對象是董監事,某公司大股東若有A、B兩家投資公司持有公司股票,如果以A投資公司選任董事,新規定僅約束到A公司,B公司不受新規定影響,可辦理較高的股票質押。
【2011/11/07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記者夏淑賢、陳怡慈、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1.11.07
股票質押逾五成無表決權新規定,引發上市櫃公司大老闆高度關注,經濟部與金管會傾向從寬以股東會停止過戶日作為認定時點,對大股東資金調度壓力相對小。
立法院上月底三讀通過公司法第197條之1修正案,增訂董事股票質押超過選任當時持股二分之一時,超過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此規定將限縮高股票質押比的大股東表決權,眾多上市櫃公司大股東高度關切,頻頻詢問股務代理機構。
大型股代機構分析,此一新制上路,衝擊董監質設比超高的公司大股東,資金調度與持股分配是否化整為零等的安排壓力。
經濟部官員表示,公司法修正案經總統公布實施,就面臨如何適用的問題,經濟部與金管會已分別發函給股務機構,了解新規定可能面臨的問題,作為未來發布解釋函令參考。
新規定最基本的認定時點問題,究竟以投票日或停止過戶日為準,經濟部與金管會已有共識,將以停止過戶日為準。
股代機構主管表示,對大股東來說,以停止過戶日為準會比以投票日來的寬鬆一點。如果董監事趕在停止過戶日前,調度一筆資金,將股票質押比降到五成以下,停止過戶日後,再提高股票質押比,就可規避表決權限縮問題。
但如果以投票日作為認定時點,因委託書徵求都是以停止過戶日為準,董監事必須在投票日前再做一次資金調度,降低股票質押,才不會影響表決權,資金調度壓力相對大。
大型股代機構高層指出,大股東為確保主導權,新規定上路後,勢必採取一些因應作法,除在過戶日前將質設比降到五成以下,還可讓董事在過戶日前先辭任,不具董事資格,就不受新規定約束,等到股東會召開再當選就好。
除此,因股票質押規定對象是董監事,某公司大股東若有A、B兩家投資公司持有公司股票,如果以A投資公司選任董事,新規定僅約束到A公司,B公司不受新規定影響,可辦理較高的股票質押。
【2011/11/0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