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清法 增浪費免責三門檻
債清法 增浪費免責三門檻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1.11.04
行政院會昨(3)日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草案,增訂浪費行為免責三大門檻,包括浪費定義限縮在消費奢侈品;浪費支出、負債,超過總支出、目前債務的一半,法院將裁定不予免責。
據統計,債清法上路後,三年半以來裁定免責比率約僅9%,多數債務人被法官認定過於「浪費」,裁定不予免責。為提高更生比率,協助債務人走出難關,修正案將浪費行為的範圍,限縮為「消費奢侈品或服務」,期限僅限聲請清算前二年內的消費行為。
浪費金額則限消費支出總額,超過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的半數;或浪費行為的負債務總額,超過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的半數,即所負債務超過目前債務的半數,法院不得裁定免責。為彌補過去清算後不予免責比率過高,修正案增加救濟管道,同意修正條文施行日起二年內,可再向法院聲請免責。司法院表示,在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經法院裁定不免責,經提起抗告,或尚未經法院裁定者都可適用。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自97年4月11日施行至今已超過三年,由於各法院受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仍時有爭議,包括清算後的免責比率偏低等,司法院、行政院決定修法,協助卡債族提高更生機會。
未來卡債族協商大門解禁,不限銀行為前置協商唯一管道,也可選擇當地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前置調解。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也可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
現行「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償債有困難事由,修訂為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金額者,即連續三個月「入不敷出」,可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提高更生案比率。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院認可更生案以「條件公允」為要件,但「條件公允」很模糊,修正案改成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2011/11/04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1.11.04
行政院會昨(3)日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草案,增訂浪費行為免責三大門檻,包括浪費定義限縮在消費奢侈品;浪費支出、負債,超過總支出、目前債務的一半,法院將裁定不予免責。
據統計,債清法上路後,三年半以來裁定免責比率約僅9%,多數債務人被法官認定過於「浪費」,裁定不予免責。為提高更生比率,協助債務人走出難關,修正案將浪費行為的範圍,限縮為「消費奢侈品或服務」,期限僅限聲請清算前二年內的消費行為。
浪費金額則限消費支出總額,超過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的半數;或浪費行為的負債務總額,超過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的半數,即所負債務超過目前債務的半數,法院不得裁定免責。為彌補過去清算後不予免責比率過高,修正案增加救濟管道,同意修正條文施行日起二年內,可再向法院聲請免責。司法院表示,在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經法院裁定不免責,經提起抗告,或尚未經法院裁定者都可適用。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自97年4月11日施行至今已超過三年,由於各法院受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仍時有爭議,包括清算後的免責比率偏低等,司法院、行政院決定修法,協助卡債族提高更生機會。
未來卡債族協商大門解禁,不限銀行為前置協商唯一管道,也可選擇當地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前置調解。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也可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
現行「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償債有困難事由,修訂為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金額者,即連續三個月「入不敷出」,可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提高更生案比率。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院認可更生案以「條件公允」為要件,但「條件公允」很模糊,修正案改成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2011/11/0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