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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聲請更生 有望放寬

債務人聲請更生 有望放寬

【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台北報導】 2011.10.1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今年將出現重大變革,債務人未來可向法院提出更生方案,不用經債權金融機關會議決定;另外債權金融機構不再是協商唯一窗口,可向住、所地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聲請,讓盡力償債者可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三年多來引發諸多爭議,卡債受害人自救會認為現行法律無法解決債務人窘境,上月發動大遊行,籲請朝野在本會期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案,司法院以及國、民兩黨紛紛提出修正草案因應。

國民黨立委謝國樑今(11)日將提案送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查,民進黨立委陳節如的提案進入一讀程序,司法院的草案版本近期將送立法院,盼年底前通過立法,於明年施行 。

依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現行由法院認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是否「公允」,但實務常出現法官無從認定的情況。

謝國樑表示,條文增訂「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讓法官有依據基準來審理;與司法院民事廳所擬方向一致。

謝國樑指出,第151條現行規定,債務人只能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協商請求,為擴大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間前置協商及協調程序,他與司法院版皆提出,債務人可向其住、居所在地的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有第三人加入協調。

民進黨立委陳節如認為,64條未限縮債務人應清償範圍,加計循環利息、違約金後,使總體債務高於本金數倍,應明訂債務人清償如達債權本金100%以上,該債權視為已清償;或清償總額已達方案每年處分所得,扣除個人與依法應扶養者必要生活費餘額四倍以上,也可視為更生方案的條件公允。

民進黨版則認為,應另將各縣市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納入申請調解單位,以利債務人儘快聲請調解、清償債務。兩黨版本差距甚大,若未來再加入司法院版,可預見三方將有激烈攻防。



【2011/10/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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