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移轉訂價 雙重風控挑戰大
關稅移轉訂價 雙重風控挑戰大
【經濟日報╱董嘉行】 2011.07.19
近年來全球關稅主管機關及稅務主管機關的稽查行動均有增加的趨勢。由於實務上此二機關通常獨立作業,且並無常設的對話機制,跨國企業所面臨最具挑戰性的問題即為同時有效益地管理關稅與移轉訂價所帶來的雙重風險。本文以美國法令的觀點,針對美國關稅與邊境保護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的判例並整理相關之因應對策。
此二機關的主要不同處為:(1)目標不同—稅務機關一般在合理的範圍內尋求租稅收入之極大化;因此,其有動機極小化銷貨成本(及相應的進口價格),進而造成較高的應稅所得。而關稅機關有動機極大化銷貨成本(及相應的進口價格)以取得較高的關稅應稅價格及手續費用。納稅人或許認為其可操縱進口價格而使得「關稅及租稅收入的淨效果有益於國庫收入」之事實豁免其受稽查的可能;然實務上此為不正確的想法。另外就移轉訂價的觀點言,即使調整後的交易價格仍在常規交易範圍內,納稅人仍應避免對產品價格作大幅操縱—此舉仍將增加稅務機關稽查的可能性。(2)法令規章不同—雖然稅務及關稅相關法令均著眼於界定「合理價格」,雙方對此價格建立之途徑卻有不同見解。移轉訂價分析大多引用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指導方針中所界定之方法;而關稅分析則強調銷售情境相容性的測試。(3)可比較性要求之不同—移轉訂價分析大多著眼於功能上的相似性;關稅分析則強調個別產品產業與納稅人產品產業的相似性。
透過2007年的CBP判例指出,若納稅人在面對關稅稽查時,僅繳交既有的移轉訂價報告,將不一定能夠滿足該機關對決定合理交易價格的要求。若納稅人的關稅報告是以移轉訂價報告修改而成,關稅報告的內文至少應引用相關的關稅法令。關稅報告亦應闡述移轉訂價方法所建構的分析如何滿足關稅機關的要求。另外,關稅機關通常尋求「客觀證據」來判斷特定產業中價格的設定,且其所要求的產品相似性,通常比稅務機關所設定的門檻要高。因此,採用同業中競爭者為可比企業為一可行的做法。
雖然移轉訂價報告中受測個體的選擇應基於經濟實質的考量,若位在出口國的關聯企業是移轉訂價報告中所選擇的受測個體,進口國的關稅機關將會較傾向於接受移轉訂價報告的分析。若受控交易存在雙邊預先訂價協議,出口國稅務機關在協商過程中已檢視且同意交易價格之事實將會對進口國關稅機關極具說服力。若納稅人有申請預先訂價協議的計畫,讓關稅機關參與此協商過程,或讓其有審查相關資料的機會,都會增加成功地使用移轉訂價機制來支持關稅審查的機會。
(作者是Grant Thornton LLP)
【2011/07/19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董嘉行】 2011.07.19
近年來全球關稅主管機關及稅務主管機關的稽查行動均有增加的趨勢。由於實務上此二機關通常獨立作業,且並無常設的對話機制,跨國企業所面臨最具挑戰性的問題即為同時有效益地管理關稅與移轉訂價所帶來的雙重風險。本文以美國法令的觀點,針對美國關稅與邊境保護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的判例並整理相關之因應對策。
此二機關的主要不同處為:(1)目標不同—稅務機關一般在合理的範圍內尋求租稅收入之極大化;因此,其有動機極小化銷貨成本(及相應的進口價格),進而造成較高的應稅所得。而關稅機關有動機極大化銷貨成本(及相應的進口價格)以取得較高的關稅應稅價格及手續費用。納稅人或許認為其可操縱進口價格而使得「關稅及租稅收入的淨效果有益於國庫收入」之事實豁免其受稽查的可能;然實務上此為不正確的想法。另外就移轉訂價的觀點言,即使調整後的交易價格仍在常規交易範圍內,納稅人仍應避免對產品價格作大幅操縱—此舉仍將增加稅務機關稽查的可能性。(2)法令規章不同—雖然稅務及關稅相關法令均著眼於界定「合理價格」,雙方對此價格建立之途徑卻有不同見解。移轉訂價分析大多引用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指導方針中所界定之方法;而關稅分析則強調銷售情境相容性的測試。(3)可比較性要求之不同—移轉訂價分析大多著眼於功能上的相似性;關稅分析則強調個別產品產業與納稅人產品產業的相似性。
透過2007年的CBP判例指出,若納稅人在面對關稅稽查時,僅繳交既有的移轉訂價報告,將不一定能夠滿足該機關對決定合理交易價格的要求。若納稅人的關稅報告是以移轉訂價報告修改而成,關稅報告的內文至少應引用相關的關稅法令。關稅報告亦應闡述移轉訂價方法所建構的分析如何滿足關稅機關的要求。另外,關稅機關通常尋求「客觀證據」來判斷特定產業中價格的設定,且其所要求的產品相似性,通常比稅務機關所設定的門檻要高。因此,採用同業中競爭者為可比企業為一可行的做法。
雖然移轉訂價報告中受測個體的選擇應基於經濟實質的考量,若位在出口國的關聯企業是移轉訂價報告中所選擇的受測個體,進口國的關稅機關將會較傾向於接受移轉訂價報告的分析。若受控交易存在雙邊預先訂價協議,出口國稅務機關在協商過程中已檢視且同意交易價格之事實將會對進口國關稅機關極具說服力。若納稅人有申請預先訂價協議的計畫,讓關稅機關參與此協商過程,或讓其有審查相關資料的機會,都會增加成功地使用移轉訂價機制來支持關稅審查的機會。
(作者是Grant Thornton LLP)
【2011/07/1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