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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 巫鑫︰幫助公司留住員工

會計師 巫鑫︰幫助公司留住員工
2011-06-16 00:58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公司法新增條文對企業的影響

 公司法修正案甫三讀通過,引進員工庫藏股票定期限制轉讓,及員工限制型股票制度,會計師巫鑫昨日指出,這形同公司薪酬工具拼圖的最後一塊圖終於補足,對企業獎酬員工有重大影響。

 立法院在6月13日甫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新增公司法第167條之3,規定公司以員工庫藏股票獎酬員工時,「得」限制員工在兩年內不得轉讓。勤業眾信會計師巫鑫昨天表示,公司法此次修正,是過去所沒有的薪酬工具,值得注意。

 巫鑫說,過去由於沒有「限制規定」,員工固然在有利可圖下出錢認購庫藏股票,但可能在認股後,員工卻離職,喪失公司獎酬員工的效果。因此,167條之3的新規定,幫助公司使用這項薪酬工具留住員工的效果,員工必須持股過了一段時間才可轉讓。

 至於「員工限制型股票」的獎勵員工制度,即新增的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規定,其目的是為激勵員工達成績效,因此排除適用第267條第1項至第6項有關員工承購權規定,例如該條文第1項明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至15%股份由員工承購。

 巫鑫說,為激勵員工達成績效的特殊性考慮,公司根據員工的績效結果,甚至考慮員工年資後,可以「無償」犒賞員工。

 不過,「員工限制型股票」這種新的公司獎酬工具,只有公開發行公司可以發行。

 根據公司法新增的267條第10項規定,其如何發行的具體辦法,尚待主管機關訂定。證期局應儘早完成這項配套措施,以利公司推行此一新種薪酬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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