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參與私募 應限制賣老股
股東參與私募 應限制賣老股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0.12.15
金管會將立法強化私募制度,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黃日燦等學者專家建議,主管機關應限制大股東及內部人認購私募新股前後一段期間內,不能賣老股,並放寬策略性投資人的認定。
證基會昨(14)日舉辦「新修正私募有價證券規範與公司經營策略」座談會,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致詞時表示,繼9月新修訂的規定後,金管會正研議透過證交法修法,強化私募制度管理。
黃日燦會中指出,金管會的新規定,並未限制大股東及內部人出售老股,仍有套利空間,建議應限制大股東及內部人認購私募新股的同時,或前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出售其於私募前已持有的老股。黃日燦說,這是基於防弊考量,若從興利角度來看,對於引進策略性投資人的私募,則不宜限制太多,宜由公司自行判斷其需求。
他認為,新規定對策略性投資人的管制仍然過多,如限制轉讓期間屆滿要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櫃時,公司獲利能力應優於辦理私募前一年度,以事後的成敗來論斷,不是很公平。
櫃買中心總經理吳裕群則建議,補辦公開發行時的獲利須優於私募前一年度的規定,當有正當理由時,如碰到景氣大環境不好等,影響獲利表現時,可以考慮排除。
證期局副局長張麗真說,金管會新規定,對於策略性投資人的範圍定義已經很廣,也很有彈性。是否限制大股東及內部人在私募前後一段時間內,不能出售老股?此涉及人民財產權,須要有法律明文規定。
未來打算修法規範私募制度時,可否納入此議,她指出,這也涉及限制人民財產移轉的事項,還需要再斟酌。
投保中心總經理簡立忠表示,為維護小股東權益,金管會的私募新規定上路後,投保中心已緊盯多家上市櫃公司私募作法,包括訂價成數是否合理、是否損及小股東權益等。
【2010/12/15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0.12.15
金管會將立法強化私募制度,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黃日燦等學者專家建議,主管機關應限制大股東及內部人認購私募新股前後一段期間內,不能賣老股,並放寬策略性投資人的認定。
證基會昨(14)日舉辦「新修正私募有價證券規範與公司經營策略」座談會,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致詞時表示,繼9月新修訂的規定後,金管會正研議透過證交法修法,強化私募制度管理。
黃日燦會中指出,金管會的新規定,並未限制大股東及內部人出售老股,仍有套利空間,建議應限制大股東及內部人認購私募新股的同時,或前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出售其於私募前已持有的老股。黃日燦說,這是基於防弊考量,若從興利角度來看,對於引進策略性投資人的私募,則不宜限制太多,宜由公司自行判斷其需求。
他認為,新規定對策略性投資人的管制仍然過多,如限制轉讓期間屆滿要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櫃時,公司獲利能力應優於辦理私募前一年度,以事後的成敗來論斷,不是很公平。
櫃買中心總經理吳裕群則建議,補辦公開發行時的獲利須優於私募前一年度的規定,當有正當理由時,如碰到景氣大環境不好等,影響獲利表現時,可以考慮排除。
證期局副局長張麗真說,金管會新規定,對於策略性投資人的範圍定義已經很廣,也很有彈性。是否限制大股東及內部人在私募前後一段時間內,不能出售老股?此涉及人民財產權,須要有法律明文規定。
未來打算修法規範私募制度時,可否納入此議,她指出,這也涉及限制人民財產移轉的事項,還需要再斟酌。
投保中心總經理簡立忠表示,為維護小股東權益,金管會的私募新規定上路後,投保中心已緊盯多家上市櫃公司私募作法,包括訂價成數是否合理、是否損及小股東權益等。
【2010/12/1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