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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運動產業 投抵營所稅最高30%

企業投資運動產業 投抵營所稅最高30%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0.12.13 03:32 am


行政院會本周四(16日)將通過「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草案,有關企業投資運動產業的租稅優惠,回歸「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可享研發投資抵減營所稅上限30%。

根據規定,企業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至於企業贊助運動員、運動團隊、運動產業的運動賽事、購買運動器材,或購買運動賽事門票捐贈弱勢團體,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不超過所得額10%限制。企業如聘僱績優運動員推廣體育運動,政府可補助薪資的30%,並以五年為限。

此外,用於運動的消費支出、人才培育等,政府也有補助,至於補助對象、金額等相關細節,體委會將在施行細則中訂定。

振興體育,體委會原本提出個人與企業對運動產業發展的各項租稅減免案,但遭財政部反對,財政部認為不符租稅公平,且行政院賦改會已檢討各項稅法,各種租稅減免案,應回歸稅法母法。

【2010/12/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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