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常延收帳款 要補稅
不正常延收帳款 要補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12.09
關係企業之間銷售貨物,藉由遲收應收帳款方式,進行不合營業常規的利益安排行為,已被國稅局納入移轉訂價的調查範圍,延期收款期間超越一般常態者,將補徵所得稅。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轄區甲公司的移轉訂價案件時,發現甲公司銷售貨物與國外關係企業,所產生的應收帳款已逾122天遲未收回,而銷售貨物與其他非關係企業,所產生的應收帳款則約33日即可收取,應收帳款周轉率明顯不同。
國稅局因此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進行檢測,結果顯示企業延期對關係企業收款並不符合常規,報經財政部核准後,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按營業常規調增甲公司利息收入及全年所得額約150萬元,並補徵所得稅。
根據國稅局經驗,在查核關係企業與非關係企業應收帳款收款期限不一致,應調增利息收入時,常有業者主張延期收款並非資金借貸,不能設算利息收入。
但依據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不符常規範圍包括資金借貸、延期收款等安排。
【2010/12/09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12.09
關係企業之間銷售貨物,藉由遲收應收帳款方式,進行不合營業常規的利益安排行為,已被國稅局納入移轉訂價的調查範圍,延期收款期間超越一般常態者,將補徵所得稅。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轄區甲公司的移轉訂價案件時,發現甲公司銷售貨物與國外關係企業,所產生的應收帳款已逾122天遲未收回,而銷售貨物與其他非關係企業,所產生的應收帳款則約33日即可收取,應收帳款周轉率明顯不同。
國稅局因此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進行檢測,結果顯示企業延期對關係企業收款並不符合常規,報經財政部核准後,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按營業常規調增甲公司利息收入及全年所得額約150萬元,並補徵所得稅。
根據國稅局經驗,在查核關係企業與非關係企業應收帳款收款期限不一致,應調增利息收入時,常有業者主張延期收款並非資金借貸,不能設算利息收入。
但依據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不符常規範圍包括資金借貸、延期收款等安排。
【2010/12/0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