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企業15%研發支出 最多抵三成稅

企業15%研發支出 最多抵三成稅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10.11.11


財政部與經濟部昨天發布「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今年1月1日起,各公司花在研發支出金額的15%可用來抵減營所稅,但最高不能超過當年繳稅金額的3成;而且沒抵完的稅,不能延到以後年度扣抵。

官員舉例,A公司投資100萬元進行研發投抵,其中15萬元(100萬X15%)可以扣抵營所稅,假設A公司當年只需繳納40萬元營所稅,抵稅上限只有12萬元(40萬X30%),因此A公司的研發支出只能扣抵12萬元,3萬元的差短下一年度也不能行使抵稅權。

官員表示,新規定和以往規定最大的差別是:過去適用投資抵減的產業被詬病以製造業為主;但新規定不再獨厚特定產業,只要符合研究發展的創新活動,各產業都可申請投抵。

此外,以往投資抵減的定義過於浮濫,新規定限縮在「高度創新」的研發活動才能申請抵稅。至於如何定義?官員說,考量各產業的專業性和多樣化,以往都是由國稅局核定;新規定改由各產業主管機關認定,比方說金融業就由金管會認定。

財政部官員提醒,各公司要申請投抵有時間限制,會計年度採取歷年制的公司,則必須在每年2月至6月向產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獲得主管機關認可後,才有資格申請投抵。

【2010/11/11 聯合報】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