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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創新抵減 明年可預審

研發創新抵減 明年可預審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林安妮台北報導】 2010.11.11


財政部、經濟部昨(10)日共同公布「公司研發支出投資抵減辦法」,今年起不分製造、服務業,都可因高度創新行為,申請抵扣部分營所稅。明年2月起經濟部也將提供「預審」服務。

財經兩部公布產創條例最重要子法-公司研發支出抵減辦法,新法追溯今年元旦實施。只要企業具備高度創新行為,都可按支出的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稅額,折抵金額則不可超過總納稅額三成。

高度創新行為指的是,為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或新服務的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從事的研發活動;或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的研發活動等,才可適用研發投資抵減。

官員說,可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發支出項目,限於全職研發人員薪資、研發用的原材料、消耗性器材、樣品、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等。

至於過去促產條例可適用項目,例如機械設備、建築物折舊費用等硬體性支出則排除適用。業者用於研發的例行性檢驗支出、認證測試費用、研發單位行政管理支出等項目,不可作為抵扣項目。

新辦法要求企業的部分創新研發支出,必須先經主管機關同意,才可抵扣營所稅。例如,企業投入研發所使用的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等項目,都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經濟部明年2月1日至6月30日止提供預審制度,協助業者認定,業者列舉行為是否具高度創新及符合研發活動樣態。

官員表示,在促產條例時代,不少業者經常與國稅局發生抵稅爭議,不過,在產創時代來臨後,只要業者取得經濟部的認定函,日後就可省卻與國稅局的口舌之爭。


【2010/11/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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