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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中國企業股權 都得申報

轉讓中國企業股權 都得申報
2010-08-24 01:25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中國稅務專家杜啟堯昨天指出,透過境外公司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依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新修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所頒國稅函698號文規定,必須申報課稅,目前所知已有兩家「外資企業」被追繳鉅額稅款,其中一家在江蘇省被追繳人民幣1.73億元(折約新台幣8.1億元),十分驚人,台商企業應提高警覺。

 2009年12月10日,大陸國稅總局發布了國稅函698號文,針對同年4月30日所發佈對外商投資企業引起相當大爭議的國稅函59號文「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加以解釋,進一步釐清了對外資企業包括台商的股權轉讓所得的稅收問題;59號文則是針對股票股利等資本利得,說明必須課稅。

 杜啟堯說,關於698號文的實施日期,與59號文相同,都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實施,也就是表示,2008年1月1日起之後發生的所有股權轉讓交易,都會被重新審視是否符合698號文的規定。

 由於兩岸在過去特殊的經濟、政治環境背景下,大多數的台商通常透過設立一至數層境外公司,如開曼群島的公司,間接投資中國大陸;而後續增加合資方或轉讓股權時,也往往透過轉讓境外公司股權,間接達到轉讓中國大陸公司股權的效果。

 這位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中國稅務諮詢主持會計師杜啟堯說,在國稅函698號文發佈後,對於股權轉讓交易已有明確的申報規範,企業如未按期如實申報,依照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處罰。

 據指出,江蘇省江都市稅務局針對一家外國投資者,利用香港公司控股中國大陸境內企業,並轉讓給非關係人的美國公司,透過中國大陸境內企業通知該外國投資者進行納稅申報並繳納人民幣1.73億元稅款。

 另一案例發生在大連市。大連某企業一次股權轉讓產生了人民幣8.6億元的利益,亦將被追繳鉅額稅款。杜啟堯說,目前許多台商企業,無論是預計來台上市或於海外上市、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或單純由股東進行股權結構調整,都不免需進行集團投資架構重組而發生間接轉讓大陸境內企業股權情形。因此台商企業有必要重新評估698號文與59號文公布後,對其企業帶來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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