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報表揭露 企業「守密」備戰
管理報表揭露 企業「守密」備戰
【經濟日報╱記者林宗勳台北報導】 2010.07.22
為接軌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台灣明(100)年起上市、櫃公司必須按第41號公報,進行「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1)日表示,第41號公報的資訊揭露原則,將企業主要決策者處理企業運作的管理報表,必須揭露於財報上,但此舉可能造成企業機密外洩或導致競爭,企業需謹慎選擇。
安侯建業表示,目前的財報資訊揭露規定,強制企業必須揭露產業別、區域別的營運情況,例如甲公司需在財報上揭露產品的銷售情況,如筆記型電腦(NB)、手機等,同時與區域別相關比重也須揭露。
財報已揭露部分資訊,但上述資訊可能並非企業主要營運決策者(Chief Operating Decision Maker;CODM)進行決策時的參考依據,因此第41號公報要求,企業必須先決定並揭露公司CODM,可能是董事長、總經理、決策小組或是其他,並將該CODM進行決策時所依據的主要管理報表,於財報中進行資訊揭露,達到資訊公開的要求。
安侯建業指出,台灣廠商多以OEM、ODM型態為主,因此企業CODM進行決策時,可能不是以產業別或區域別的情況為主,而是以客戶別的比重為主要依據,例如甲公司可能同時擁有三家客戶,CODM會依照個別客戶的情況進行運作決策,因此按照第41號公報要求,甲公司的客戶別相關資訊,就必須揭露在財報當中。
但是因為甲公司的主要客戶營運情況,將隨財報資訊一併揭露,恐造成甲公司對A客戶的毛利率較佳,反而遭到A客戶要求降價,或是因為揭露對主要客戶的營運情況,反而引來其他競爭對手。
安侯建業指出,由於第41號公報將揭露管理階段的主要決策資訊,因此如何符合公報要求並有效保護企業機密,將成為企業的重要課題。安侯建業建議若甲公司的主要客戶,其所處的市場有所不同,企業得選擇以區域別相關報表作為管理報表,並於財報上揭露,可以達到資訊公開的目的,但企業仍需依實際情況評估。
【2010/07/22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記者林宗勳台北報導】 2010.07.22
為接軌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台灣明(100)年起上市、櫃公司必須按第41號公報,進行「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1)日表示,第41號公報的資訊揭露原則,將企業主要決策者處理企業運作的管理報表,必須揭露於財報上,但此舉可能造成企業機密外洩或導致競爭,企業需謹慎選擇。
安侯建業表示,目前的財報資訊揭露規定,強制企業必須揭露產業別、區域別的營運情況,例如甲公司需在財報上揭露產品的銷售情況,如筆記型電腦(NB)、手機等,同時與區域別相關比重也須揭露。
財報已揭露部分資訊,但上述資訊可能並非企業主要營運決策者(Chief Operating Decision Maker;CODM)進行決策時的參考依據,因此第41號公報要求,企業必須先決定並揭露公司CODM,可能是董事長、總經理、決策小組或是其他,並將該CODM進行決策時所依據的主要管理報表,於財報中進行資訊揭露,達到資訊公開的要求。
安侯建業指出,台灣廠商多以OEM、ODM型態為主,因此企業CODM進行決策時,可能不是以產業別或區域別的情況為主,而是以客戶別的比重為主要依據,例如甲公司可能同時擁有三家客戶,CODM會依照個別客戶的情況進行運作決策,因此按照第41號公報要求,甲公司的客戶別相關資訊,就必須揭露在財報當中。
但是因為甲公司的主要客戶營運情況,將隨財報資訊一併揭露,恐造成甲公司對A客戶的毛利率較佳,反而遭到A客戶要求降價,或是因為揭露對主要客戶的營運情況,反而引來其他競爭對手。
安侯建業指出,由於第41號公報將揭露管理階段的主要決策資訊,因此如何符合公報要求並有效保護企業機密,將成為企業的重要課題。安侯建業建議若甲公司的主要客戶,其所處的市場有所不同,企業得選擇以區域別相關報表作為管理報表,並於財報上揭露,可以達到資訊公開的目的,但企業仍需依實際情況評估。
【2010/07/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