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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籍華人 別忘申報海外帳戶

美籍華人 別忘申報海外帳戶

【經濟日報╱呂旭明】 2010.06.10

隨著美國歐巴馬政府積極展開對海外公司及帳戶的查稅政策,越來越多雙重國籍者,開始緊張起美國查稅的問題。台灣的方先生已經移民到美國多年,但是由於生意關係,經常往來美國、台灣及中國大陸,為了方便服務各地客戶,方先生在美國境外(如上海,香港和台北等地)設立一些銀行帳戶進行交易。剛開始,方先生並沒有意識到海外帳戶的問題有多麼嚴重,也沒有向美國政府申報過任何關於海外帳戶的情況。但是,最近隨著越來越緊的查稅風聲,他開始擔心自己從未向美國國稅局申報的這些海外帳戶,會不會即將給他帶來麻煩?

首先,擁有美國境外的金融機構帳戶總額超過1萬美元的美國人(含美國公民和居民)應注意:2009年的申報海外帳戶期限為2010年6月30日。同時,這裡指的「1萬美元」,是「一年當中任一個時間點,名下所有國外帳戶金額的總計數」。所謂「海外帳戶報告」,即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簡稱FBAR。在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收集的美國稅務新聞發現,過去一年中,所補報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海外帳戶報告中,不少華人自首申報後,反而因為所提供資料不詳細,或是只附上台灣帳戶金額,卻未附上英文說明,反而導致美國國稅局查核更加嚴厲的情形。

由於美國國稅局將針對故意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的納稅義務人進行處罰,甚至還可能導致刑事責任,所以可能需要向美國申報海外帳戶的人士,首先要先瞭解相關處罰。針對此點,美國國稅局網站詳細列出申報的錯誤類型,以及將會導致的民事及刑事責任,所謂的「故意」(Willful)未申報FBAR的處罰,如附表所示:

假設本案的方先生,一年美國境外帳戶金額為100萬美元,他隱匿不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如果遭他人檢舉被國稅局處罰時,可處以50萬美元的民事罰款。注意的是,由於罰款是以每一年度來計算,如果這個帳戶從好幾年前就開始使用,將會面臨每年的罰款計算。以方先生的例子來看,如果他持有這個帳戶達六年之久,即使沒有利息收入,他的罰款可能高達300萬美元。此外,如果該帳戶一年中有利息,還需就該利息補繳美國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罰款,美國IRS網站便有此種案例的處罰計算。

另外,有讀者會以為,只要在每年底把海外帳戶金額領光,讓年底餘額不要超過1萬美元,不就解決了嗎?但是,這裡的帳戶金額是以「全年任一時點」來看,也就是全年365天中餘額較高的一天。所以讀者不可輕忽此點。因FBAR申報期限6月30日將屆,極度建議讀者若需申報FBAR,應儘早與專業人士諮詢,以免滋生困擾。(本文由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10/06/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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