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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錯發票 不再重複處罰

開錯發票 不再重複處罰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05.13


開錯發票,同時觸犯行為罰與漏稅罰的業者,今後不再重複加重處罰。財政部指出,開錯發票的業者,可在行為罰與漏稅罰中,擇一從重處罰。行為罰的最低罰金,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

財政部說,開錯發票的類型包括將應稅發票開成免稅發票,或零稅率發票,結果導致國庫少收5%的營業稅,這類錯開發票的業者,依法目前同時觸犯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的「發票記載不實」的行為罰,以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漏稅罰。

舉例來說,甲營業人誤認乾燥香菇可以比照生鮮香菇享有免課營業稅優惠,因此在出售10萬元乾燥香菇給乙營業人時,只開立銷售額10萬元的免稅發票,漏掉5%營業稅5,000元。

財政部指出,依照目前行為罰與漏稅罰併罰的規定,甲營業人要先按行為罰規定,就其銷售額10萬元的1%處以1,000元罰鍰;再按漏稅罰規定(假設甲為第一次被查獲,並在裁罰處分確立前承諾繳清稅款),按漏稅額5,000元處一倍罰鍰即5,000元,甲因為開錯發票的罰鍰總計是6,000元。

但在財政部做出擇一從重處罰的規定後,行為罰與漏稅罰不併計處罰且擇一從重裁罰的結果,甲只需繳納5,000元的漏稅罰鍰即可。

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

但裁處的額度,以不得低於各該規定的罰鍰最低額為原則。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的行為,係屬未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課稅別,觸犯營業稅法第48條「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規定,已構成行為罰的處罰條件。

同時,因其開錯免稅發票出現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導致短繳營業稅額的結果,再觸犯漏罰規定,符合同一行為違反二種行政法義務的定義範圍。

【2010/05/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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