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新知控制從屬認定 衝擊董監席次
會計新知控制從屬認定 衝擊董監席次
【經濟日報╱李明憲】 2010.05.07
金管會為防堵利益衝突,於99年2月6日發布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之解釋令,核釋即日起從嚴規範同一法人不得同時擔任董、監事的範圍,明定包括政府、法人股東或與其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其所指派之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現任董事、監察人若係由與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所指派,得自任期屆滿後始適用之。此解釋令對今年度改選董監事的公司或集團控股公司集團間之董監事席次分配造成不小衝擊。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 項有關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之規定。為因應證券交易法規定,過去許多公司會改由其關係企業分別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而此解釋令一出,對於這類公司的影響程度為何?又該如何因應呢?
首先,需界定何謂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過去係依是否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50%為認定標準,後來財務會計準則採經濟實質認定,改以企業對轉投資事業是否具有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加以主導及督導能力來認定。因此,若持股超過50%,在無反證情況下固然具有控制能力,若持股低於50%或甚至並無持股亦不必然並無控制能力。財務會計準則列舉以下若干具有實質控制的情況,包括:
(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2)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3)有權任免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的主要成員、或有權主導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等情況。
此外,按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4)基秘字第058號函函釋,若符合「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三書表編製準則)關於控制關係之規定者,亦認定為具有控制能力者。三書表編製準則係依據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第369 條之12第3項規定所訂。在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中,有關控制公司之定義與財會準則並無顯著差異,然而,若干情況仍被推定為具有控制與從屬之關係,下周將延續此議題,並援用三書表編製準則第6條中列舉之若干實質控制情況進一步說明。
(作者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南所主持會計師)
【2010/05/07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李明憲】 2010.05.07
金管會為防堵利益衝突,於99年2月6日發布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之解釋令,核釋即日起從嚴規範同一法人不得同時擔任董、監事的範圍,明定包括政府、法人股東或與其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其所指派之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現任董事、監察人若係由與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所指派,得自任期屆滿後始適用之。此解釋令對今年度改選董監事的公司或集團控股公司集團間之董監事席次分配造成不小衝擊。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 項有關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之規定。為因應證券交易法規定,過去許多公司會改由其關係企業分別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而此解釋令一出,對於這類公司的影響程度為何?又該如何因應呢?
首先,需界定何謂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過去係依是否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50%為認定標準,後來財務會計準則採經濟實質認定,改以企業對轉投資事業是否具有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加以主導及督導能力來認定。因此,若持股超過50%,在無反證情況下固然具有控制能力,若持股低於50%或甚至並無持股亦不必然並無控制能力。財務會計準則列舉以下若干具有實質控制的情況,包括:
(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2)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3)有權任免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的主要成員、或有權主導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等情況。
此外,按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4)基秘字第058號函函釋,若符合「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三書表編製準則)關於控制關係之規定者,亦認定為具有控制能力者。三書表編製準則係依據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第369 條之12第3項規定所訂。在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中,有關控制公司之定義與財會準則並無顯著差異,然而,若干情況仍被推定為具有控制與從屬之關係,下周將延續此議題,並援用三書表編製準則第6條中列舉之若干實質控制情況進一步說明。
(作者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南所主持會計師)
【2010/05/0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