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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參展退稅 最快7月實施

外商參展退稅 最快7月實施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05.06


鼓勵外商來台參展,同時協助台商降低國外參展的稅負成本,財政部預定最快今(99)年7月1日實施外商來台參展的相關花費退稅機制,累計一年內與參展相關的消費額達逾10萬元,即可申請退還5%營業稅。

實施首年,財政部將調降退稅門檻,減少一半。以暫訂7月1日施行日為例,退稅措施正式起跑後,來台參展的外商,累計在台參展購物支付的費用達5萬元(或所支付的營業稅額逾2,500元)者,即具備申請退稅的資格。明(100)年1月起即恢復退稅門檻為10萬元。

財政部強調,外商參展退稅的機制採互惠原則,也就是來台參展外商要能夠向我國政府申請退稅,必須其母國亦提供我國外銷廠商相同的退稅優惠,才能擁有退稅優惠。

國際間實施參展退稅的國家,包括德國及韓國。其中德國退稅門檻換算新台幣需達稅額3,100元;韓國則是4,000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即營業稅法)第7條之1,已在5日經總統公布。

由於法律授權財政部訂定退稅辦法及相關作業程序,這項退稅措施最快在7月1日起實施。

修正後的稅法增訂: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但有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其購買特定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本於互惠原則申請退稅。其目的亦在提升外銷廠商國際競爭力。

財政部初步規劃,來台參展的外商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一年內(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從事參加展覽或出差、考察、市場調查、舉辦招商、行銷說明會等短期商務活動,所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的加值型營業稅,達10萬元以上或稅額5,000元者,即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但未取得並保存憑證,及屬於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規定,包括自用乘人小汽車、酬勞員工的貨物及交際應酬費等內含的進項稅額,不適用退稅規定。

【2010/05/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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