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誠專論-納稅人權利保護 有待稅政革新落實(下)
資誠專論-納稅人權利保護 有待稅政革新落實(下)
2010-04-27 工商時報 【黃文利】
許祺昌 稅捐稽徵法增訂的「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揭櫫政府對納稅人租稅權利的重視,然而僅只建構完備的稅捐法令並不足矣,更須佐以行政制度方面的進步。延續上期的討論,筆者建議政府未來可朝「開放人民參與解釋令的制定」、「及時回應人民對稅法疑義的申請解釋」、「放寬稅捐稽徵法48條之1之適用」以及「稅捐裁罰認定應更具彈性」之方向進行稅政革新,本期特別針對稅捐查核人員提出建言。
(一) 復查委員會之復查委員應設立迴避機制,並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參與:復查制度係使原處分機關有機會重行檢視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適,以達到降低訟源的目的。
然而依照現行復查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復查委員會的成員全數為機關內部人員,此外,進行個案審理時,除行政程序法第32條所訂法定迴避事由外,並未設有迴避機制。因此,筆者建議原作成處分的人員不宜參與復查會的決定,以避免因本位主義影響而無法做出客觀判斷。
另如,可酌情邀請外部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參與,一方面可獲得不同之見解,亦更能取信於納稅人。
(二)稅務人員之考選及養成宜加強法制之相關背景與學識:目前我國稅務官員多以修習財稅、會計等財經背景人員為主,相對之下較為缺乏法律之背景,惟稅捐之徵收涉及稅務法規與行政法規等大量法律概念,因此筆者建議,未來稅務人員之考選及養成時,可多加強此類法律素養之養成,不僅可強化稅務官員之稽徵技術能力,另一方面亦可強化並落實重視納稅人權利之觀念。
(三)稅務人員之績效評估不應以稅收達成做為考核標準:稅捐徵收之主要目的,雖在於支應政府財政上之需要,但稅收預算達成之責任,不應成為考核稅務官員績效之主要指標。
稅捐的徵收本屬依法行政的中性行為,如果稅捐查核人員同時背負預算達成之責任,如何期待稅務官員於審酌案件時能處於公正之立場,並充分考量有利納稅義人之事實及證據呢?此外,為求促進稅務人員提升審核案件之嚴謹度,筆者建議或可考慮將人民提起行政救濟的比例作為查核人員績效考核的依據。
(四)降低稅務官員面對風紀調查的壓力:目前我國對於稅務官員的風紀調查,依筆者觀察似有矯枉過正的現象,其後遺症是部分基層查核人員為降低被質疑風紀問題的風險,而習慣性採取最保守的立場進行核課稅捐,以及部分上級長官或覆核單位亦未能勇於變更基層查核人員之保守見解。影響所至,自然是行政救濟案件激增以及人民質疑稅捐機關依法行政之效能,從而影響納稅人權利至鉅。
平心而論,倘若每位稅捐查核人員作成處分前均能做到「如果自己就是案件當事人,是否能心平氣和的接受查核的過程及結果」的自我檢驗,相信納稅人的權利就能獲得高度的保障,進而達到紓解稅務訟源以及鼓勵民間勇於從事各項投資,進而達到促進經濟發展之目的。惟此一審查文化的形塑,初始確實有賴於上述稅務行政的改革,方能有具體成效。
(本文作者為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合夥會計師許祺昌、副總經理黃文利)
2010-04-27 工商時報 【黃文利】
許祺昌 稅捐稽徵法增訂的「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揭櫫政府對納稅人租稅權利的重視,然而僅只建構完備的稅捐法令並不足矣,更須佐以行政制度方面的進步。延續上期的討論,筆者建議政府未來可朝「開放人民參與解釋令的制定」、「及時回應人民對稅法疑義的申請解釋」、「放寬稅捐稽徵法48條之1之適用」以及「稅捐裁罰認定應更具彈性」之方向進行稅政革新,本期特別針對稅捐查核人員提出建言。
(一) 復查委員會之復查委員應設立迴避機制,並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參與:復查制度係使原處分機關有機會重行檢視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適,以達到降低訟源的目的。
然而依照現行復查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復查委員會的成員全數為機關內部人員,此外,進行個案審理時,除行政程序法第32條所訂法定迴避事由外,並未設有迴避機制。因此,筆者建議原作成處分的人員不宜參與復查會的決定,以避免因本位主義影響而無法做出客觀判斷。
另如,可酌情邀請外部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參與,一方面可獲得不同之見解,亦更能取信於納稅人。
(二)稅務人員之考選及養成宜加強法制之相關背景與學識:目前我國稅務官員多以修習財稅、會計等財經背景人員為主,相對之下較為缺乏法律之背景,惟稅捐之徵收涉及稅務法規與行政法規等大量法律概念,因此筆者建議,未來稅務人員之考選及養成時,可多加強此類法律素養之養成,不僅可強化稅務官員之稽徵技術能力,另一方面亦可強化並落實重視納稅人權利之觀念。
(三)稅務人員之績效評估不應以稅收達成做為考核標準:稅捐徵收之主要目的,雖在於支應政府財政上之需要,但稅收預算達成之責任,不應成為考核稅務官員績效之主要指標。
稅捐的徵收本屬依法行政的中性行為,如果稅捐查核人員同時背負預算達成之責任,如何期待稅務官員於審酌案件時能處於公正之立場,並充分考量有利納稅義人之事實及證據呢?此外,為求促進稅務人員提升審核案件之嚴謹度,筆者建議或可考慮將人民提起行政救濟的比例作為查核人員績效考核的依據。
(四)降低稅務官員面對風紀調查的壓力:目前我國對於稅務官員的風紀調查,依筆者觀察似有矯枉過正的現象,其後遺症是部分基層查核人員為降低被質疑風紀問題的風險,而習慣性採取最保守的立場進行核課稅捐,以及部分上級長官或覆核單位亦未能勇於變更基層查核人員之保守見解。影響所至,自然是行政救濟案件激增以及人民質疑稅捐機關依法行政之效能,從而影響納稅人權利至鉅。
平心而論,倘若每位稅捐查核人員作成處分前均能做到「如果自己就是案件當事人,是否能心平氣和的接受查核的過程及結果」的自我檢驗,相信納稅人的權利就能獲得高度的保障,進而達到紓解稅務訟源以及鼓勵民間勇於從事各項投資,進而達到促進經濟發展之目的。惟此一審查文化的形塑,初始確實有賴於上述稅務行政的改革,方能有具體成效。
(本文作者為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合夥會計師許祺昌、副總經理黃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