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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交易出貨 先做擔保設定

跨國交易出貨 先做擔保設定
2010-04-20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昨天表示,跨國交易的應收帳款,廠商在出貨之前,就要完成擔保品的設定,以防未來收不到貨款時,債權可以得到保障。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昨天舉辦「跨國交易應收帳款之確保」研討會,普華副總經理翁士傑表示,業者一般都會估計應收帳款未來淪為呆帳的比例,例如,10%、20%,為交易的風險,尤其是跨國交易的風險更大。但客戶往往在交易出事,拿不到貨款發生糾紛後,才找律師協助,若要打贏官司,業者自己得先做好前面的功課,才可事半功倍。

 翁士傑表示,首先,在從事交易之前,美國人的習慣往往會先請信評公司評估對方的信用狀況,再考慮往來條件。

 再者,在出貨之前,要簽一份主供應合約,對交易循環中的5大要件,要明訂清楚,包括:1.產品規格、2.付款條件、3.出貨條件、4.法律條件(例如賠款上限)、5.日期控制,若未來真的發生違約要打官司,在法院才有可用的工具。

 如果買方延後付款時,賣方就要提出保障債權的主張,看是有擔保的交易,或是無擔保的交易。業者與業者之間的交易,只有少數是有擔保的交易,例如,信用狀交易可保障交易金額,或匯票交易可以保障交易,但商場上大多數的交易是「無擔保」交易,存在一定的風險。

 有擔保的交易,在程序上,賣方要記得完成設定,在申報單上載明擔保利益及擔保品內容,而且要向當地政府申報,否則無效。當有多個債權人出現,發生擔保利益衝突時,決定賠償的優先順序,就看誰先完成設定或先申報,就可勝出。

 翁士傑表示,在美國還有「購買價金擔保利益」(purchase money security interest,PMSI),賣方在出貨之前,可以設定買方的資產為貨品的擔保品,假如後來拿不到貨款時,就可排除銀行之前已先設定的優先順序。這是在最低成本下,最有效的保障。

 舉例,銀行借錢給客戶去買房子,客戶買下房子之後,再以房子為擔保品,但如此一來,該客戶的往來供應商,可能就拿不到不動產可供擔保品,不和其交易往來,影響商業活動。於是美國政府規定,第三者的權益,優先於銀行,亦即,第三者的擔保,比銀行順序優先。但有一個前提是,第三者必須在出貨之前就已「設定」完畢,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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