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存託憑證與資本市場國際化
臺灣存託憑證與資本市場國際化
2010-03-24 工商時報 【朱永宜】
自政府去年持續推動的境外掛牌上市公司來台發行TDR(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即臺灣存託憑證)以來,獲得國內市場的熱烈回響。
雖然隨著外國上市公司陸續來台發行TDR,國內投資人因供需及獲利有限,而使得新掛牌TDR股價漲勢逐漸趨緩,然而,在十多家外國上市公司成功的將其發行之TDR在臺灣證交所掛牌交易的鼓勵之下,以及政府近來宣布香港紅籌股得來台發行TDR等利多消息,使得這股TDR掛牌的浪潮頗有方興未艾之勢。
依據現行法令規定,除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不得來台發行TDR外,凡在經臺灣證交所認可之外國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外國上市公司(例如:美國證券交易所、那斯達克證券市場、香港交易所、泰國證券交易所或新加坡交易所等),均可來台向金管會與臺灣證交所申請核准發行TDR,換言之,相較於第一上市(櫃),發行TDR並無對該外國發行公司的陸籍股東持股比例作出限制。
筆者以為,從金融監理的角度,既然該等外國上市公司,業已經過其他外國證券交易所及相關金融證券主管機關之監管,只要來台發行TDR符合金管會與臺灣證交所相關規定,在資訊公開透明的前提下,似無對該等外國上市公司背後之陸籍股東持股比例作出限制的必要。
再者,從資本市場國際化的角度,藉由外國上市公司來台發行TDR,國內投資人得增加投資標的,擴大其參與其他境外市場(例如:大中華地區、歐美地區等)之投資新管道,使國內資金得到更具效益的應用。
金管會日前開放國內證券商得受託或自行買賣港澳地區證券市場發行之涉及陸股有價證券,其中包含「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30%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即香港紅籌股),並公開表示基於政策一致性的考量,該等香港紅籌股公司得直接來台發行TDR(目前共計有97檔,其中包含中國移動、聯想集團等)。
在發行TDR部分,由於現行法令並未限制外國上市公司的陸籍股東持股比例,因此,凡在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認可之外國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外國上市公司(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除外),均得來台申請發行TDR,實非僅限於香港紅籌股。
在國內政策與相關法令的鬆綁下,透過健全國內資本市場制度,並致力與國際資本市場接軌、國際化早已成為政府施政的重大內容之一。
雖本次政府宣布香港紅籌股公司得來台申請發行TDR,實屬於政策上的明確宣示,亦即確認前述發行TDR在現行法令解釋上本即不受大陸股東持股比例之限制,在法律上本無特別之處。
然而,在中國經濟佔全球經濟成長比重日益重要之際,政府此一主動的表態,可謂是為國內資本市場國際化踏出了重大的一步,不但掃除先前以陸籍股東為主的外國上市公司因政策不明,遲遲無法來台發行TDR的陰霾,更降低了國內投資人直接投資境外上市公司的相關風險(例如匯率風險等),使國內投資人得以參與中國經濟成長的動能,並成為國內資本市場國際化的最終受益人,誠屬難能可貴。
(本文作者為國際通商合夥律師)
2010-03-24 工商時報 【朱永宜】
自政府去年持續推動的境外掛牌上市公司來台發行TDR(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即臺灣存託憑證)以來,獲得國內市場的熱烈回響。
雖然隨著外國上市公司陸續來台發行TDR,國內投資人因供需及獲利有限,而使得新掛牌TDR股價漲勢逐漸趨緩,然而,在十多家外國上市公司成功的將其發行之TDR在臺灣證交所掛牌交易的鼓勵之下,以及政府近來宣布香港紅籌股得來台發行TDR等利多消息,使得這股TDR掛牌的浪潮頗有方興未艾之勢。
依據現行法令規定,除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不得來台發行TDR外,凡在經臺灣證交所認可之外國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外國上市公司(例如:美國證券交易所、那斯達克證券市場、香港交易所、泰國證券交易所或新加坡交易所等),均可來台向金管會與臺灣證交所申請核准發行TDR,換言之,相較於第一上市(櫃),發行TDR並無對該外國發行公司的陸籍股東持股比例作出限制。
筆者以為,從金融監理的角度,既然該等外國上市公司,業已經過其他外國證券交易所及相關金融證券主管機關之監管,只要來台發行TDR符合金管會與臺灣證交所相關規定,在資訊公開透明的前提下,似無對該等外國上市公司背後之陸籍股東持股比例作出限制的必要。
再者,從資本市場國際化的角度,藉由外國上市公司來台發行TDR,國內投資人得增加投資標的,擴大其參與其他境外市場(例如:大中華地區、歐美地區等)之投資新管道,使國內資金得到更具效益的應用。
金管會日前開放國內證券商得受託或自行買賣港澳地區證券市場發行之涉及陸股有價證券,其中包含「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30%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即香港紅籌股),並公開表示基於政策一致性的考量,該等香港紅籌股公司得直接來台發行TDR(目前共計有97檔,其中包含中國移動、聯想集團等)。
在發行TDR部分,由於現行法令並未限制外國上市公司的陸籍股東持股比例,因此,凡在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認可之外國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外國上市公司(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除外),均得來台申請發行TDR,實非僅限於香港紅籌股。
在國內政策與相關法令的鬆綁下,透過健全國內資本市場制度,並致力與國際資本市場接軌、國際化早已成為政府施政的重大內容之一。
雖本次政府宣布香港紅籌股公司得來台申請發行TDR,實屬於政策上的明確宣示,亦即確認前述發行TDR在現行法令解釋上本即不受大陸股東持股比例之限制,在法律上本無特別之處。
然而,在中國經濟佔全球經濟成長比重日益重要之際,政府此一主動的表態,可謂是為國內資本市場國際化踏出了重大的一步,不但掃除先前以陸籍股東為主的外國上市公司因政策不明,遲遲無法來台發行TDR的陰霾,更降低了國內投資人直接投資境外上市公司的相關風險(例如匯率風險等),使國內投資人得以參與中國經濟成長的動能,並成為國內資本市場國際化的最終受益人,誠屬難能可貴。
(本文作者為國際通商合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