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論壇-經部撤銷太流登記處分之妥當性
專家論壇-經部撤銷太流登記處分之妥當性
2010-02-23 工商時報 【胥博懷】
日前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自91年11月13之後的所有公司變更登記,使得太流公司在經濟部登記的資本額瞬間由40.1億元變成1千萬元,外界乃有40億元股本一夕蒸發的印象。消息一公布,輿論多聚焦在太設章家、遠東及李恆隆間的三國演義,甚或與扁案扯上關係。但涉及行政機關(經濟部商業司)作出行政處分認事用法的基本原則,卻被忽略。在激情沉澱後,本文想由行政法學的觀點,理性地分析探討經濟部撤銷處分的妥當性。
一、經濟部主管公司登記業務並不涉及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主要是集中及公示功能,使得所有公司登記資料得以公開給第三人便利查詢,作為投資、徵信等商業活動的參考。登記時並不進行實質的文件審查,也因此某些英美法系國家的公司登記機關,僅是收件單位,相關文件審查皆由各公司祕書(corporate secretary)把關。但在必要時,經濟部仍有權作實質審查,行使行政裁量權。因此,公示功能背後的交易安全,應是設立公司登記的行政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
二、在太流案中,高檢署因91年9月21日的偽造股東會議紀錄,而依公司法第9條第4項行文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相關登記。這時候,經濟部行使裁量權選項有:(一)是否要撤銷登記(決定裁量)以及(二)撤銷登記的範圍(效果裁量)。太流一案,經濟部顯然機械性地延續辦理公司登記的模式,形式審查高檢署來文後,便一不作二不休地撤銷了太流公司91年11月13之後的所有公司變更登記。剎那之間,表面上一切回到原點,但是牽涉到太流公司各方利害關係人權益,已不可能以這種鋸箭法來還原。所以經濟部一再強調,撤銷登記不涉及經營權變動。
三、撤銷公司登記與准許登記兩者皆為行政處分,依學理的分類,前者是負擔處分後者是授益處分。與授益處分相較,作出一個合法、適當的負擔處分,必需考慮到各個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以符合依法行政原則中比例原則的檢驗:高檢署(代表公益)、太流公司、太流公司股東、太流公司債權人等;其次,撤銷授益處分時,還應該考慮到信賴利益保護的問題。
(一)高檢署行文經濟部說太流公司股東會議事錄有偽造情形,接下來經濟部要確認的是偽造文書刑事案件是否已全部確定,還是僅部分確定仍有變動的可能。這件倍受社會囑目的案件,據報載涉有多位被告,且還在上訴中,經濟部應再次以正式或非正式程序與高檢署確認。再來是要給予太流公司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聽證權),而不僅是關起門來自行討論或開開諮詢會議了事(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二)SOGO的母公司是太流,太流的母公司是上市公司遠東百貨。換句話說,太流不僅涉及SOGO的經營權,也涉及數萬遠東百貨股東權益,這從消息發生,遠百股價暴跌即可獲得驗證。因此,在進行聽證時,也應將太流公司善意投資者(遠百)及債權人的利益納入,才符合信賴保護的要求(行政程序法第1117條)。
(三)在撤銷登記範圍方面,當家的經濟部的確為難,因為個案正義惟有考慮所有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後,才能作出最妥適的決定,但索性作出「全部撤銷」的處分,又搏得「遲來正義」的虛名,就有待商榷了。效果裁量則應考慮對遠百的影響,既然遠百投入了40億元增資款,關係到數萬投資人及債權人,撤銷登記便應考慮給予補正機會或只撤銷該單次股東會決議而已。才不至於治絲益紛,反使三國演義越演越烈,無助紛爭解決。
四、太流公司經營權,依經濟部說法是不受撤銷登記所影響,但引起社會輿論譁然,恐怕也是始料未及。經濟部的初衷是朝向機械用法的方式處理,這樣既不會偏袒一方,而「順了姑情,逆了嫂意」,也可輕易地在「依法行政」的大纛之下卸下責任,但實無助於紛爭解決。社會大眾霧堿搌寣A加上期待包青天的深層意識,反使經濟部無心插柳,收割「還我公道」的溢美之詞,就有點過頭了。至於說這件私人間的商業紛爭與「扁案」、「二次金改」扯在一起,套句流行用語,應與「理盲」相去不遠。
五、公司法第9條立法原意是為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所制定,特別是資本投入後即時移出的空頭公司。應用到太流一案,已非單純的公司虛設問題,使得在個案適用公司法第9條時應做特別考慮。為了避免「法規超載」的情形,經濟部應考慮多方當事人的利益進行實質審查,而非單純的機械性撤銷登記了事,並且敘明處分理由,社會大眾這一堂法律課才沒有白上。甚至,這件經營權糾紛在審理民事法律關係的法院到現在未有定論,如果定紛止爭的司法都尚未決定,作為行政機關的經濟部是不是堪任「捨我其誰」的英雄角色,也是有疑問的。
(本文作者為美國西北大學法學碩士、執業律師)
2010-02-23 工商時報 【胥博懷】
日前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自91年11月13之後的所有公司變更登記,使得太流公司在經濟部登記的資本額瞬間由40.1億元變成1千萬元,外界乃有40億元股本一夕蒸發的印象。消息一公布,輿論多聚焦在太設章家、遠東及李恆隆間的三國演義,甚或與扁案扯上關係。但涉及行政機關(經濟部商業司)作出行政處分認事用法的基本原則,卻被忽略。在激情沉澱後,本文想由行政法學的觀點,理性地分析探討經濟部撤銷處分的妥當性。
一、經濟部主管公司登記業務並不涉及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主要是集中及公示功能,使得所有公司登記資料得以公開給第三人便利查詢,作為投資、徵信等商業活動的參考。登記時並不進行實質的文件審查,也因此某些英美法系國家的公司登記機關,僅是收件單位,相關文件審查皆由各公司祕書(corporate secretary)把關。但在必要時,經濟部仍有權作實質審查,行使行政裁量權。因此,公示功能背後的交易安全,應是設立公司登記的行政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
二、在太流案中,高檢署因91年9月21日的偽造股東會議紀錄,而依公司法第9條第4項行文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相關登記。這時候,經濟部行使裁量權選項有:(一)是否要撤銷登記(決定裁量)以及(二)撤銷登記的範圍(效果裁量)。太流一案,經濟部顯然機械性地延續辦理公司登記的模式,形式審查高檢署來文後,便一不作二不休地撤銷了太流公司91年11月13之後的所有公司變更登記。剎那之間,表面上一切回到原點,但是牽涉到太流公司各方利害關係人權益,已不可能以這種鋸箭法來還原。所以經濟部一再強調,撤銷登記不涉及經營權變動。
三、撤銷公司登記與准許登記兩者皆為行政處分,依學理的分類,前者是負擔處分後者是授益處分。與授益處分相較,作出一個合法、適當的負擔處分,必需考慮到各個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以符合依法行政原則中比例原則的檢驗:高檢署(代表公益)、太流公司、太流公司股東、太流公司債權人等;其次,撤銷授益處分時,還應該考慮到信賴利益保護的問題。
(一)高檢署行文經濟部說太流公司股東會議事錄有偽造情形,接下來經濟部要確認的是偽造文書刑事案件是否已全部確定,還是僅部分確定仍有變動的可能。這件倍受社會囑目的案件,據報載涉有多位被告,且還在上訴中,經濟部應再次以正式或非正式程序與高檢署確認。再來是要給予太流公司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聽證權),而不僅是關起門來自行討論或開開諮詢會議了事(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二)SOGO的母公司是太流,太流的母公司是上市公司遠東百貨。換句話說,太流不僅涉及SOGO的經營權,也涉及數萬遠東百貨股東權益,這從消息發生,遠百股價暴跌即可獲得驗證。因此,在進行聽證時,也應將太流公司善意投資者(遠百)及債權人的利益納入,才符合信賴保護的要求(行政程序法第1117條)。
(三)在撤銷登記範圍方面,當家的經濟部的確為難,因為個案正義惟有考慮所有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後,才能作出最妥適的決定,但索性作出「全部撤銷」的處分,又搏得「遲來正義」的虛名,就有待商榷了。效果裁量則應考慮對遠百的影響,既然遠百投入了40億元增資款,關係到數萬投資人及債權人,撤銷登記便應考慮給予補正機會或只撤銷該單次股東會決議而已。才不至於治絲益紛,反使三國演義越演越烈,無助紛爭解決。
四、太流公司經營權,依經濟部說法是不受撤銷登記所影響,但引起社會輿論譁然,恐怕也是始料未及。經濟部的初衷是朝向機械用法的方式處理,這樣既不會偏袒一方,而「順了姑情,逆了嫂意」,也可輕易地在「依法行政」的大纛之下卸下責任,但實無助於紛爭解決。社會大眾霧堿搌寣A加上期待包青天的深層意識,反使經濟部無心插柳,收割「還我公道」的溢美之詞,就有點過頭了。至於說這件私人間的商業紛爭與「扁案」、「二次金改」扯在一起,套句流行用語,應與「理盲」相去不遠。
五、公司法第9條立法原意是為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所制定,特別是資本投入後即時移出的空頭公司。應用到太流一案,已非單純的公司虛設問題,使得在個案適用公司法第9條時應做特別考慮。為了避免「法規超載」的情形,經濟部應考慮多方當事人的利益進行實質審查,而非單純的機械性撤銷登記了事,並且敘明處分理由,社會大眾這一堂法律課才沒有白上。甚至,這件經營權糾紛在審理民事法律關係的法院到現在未有定論,如果定紛止爭的司法都尚未決定,作為行政機關的經濟部是不是堪任「捨我其誰」的英雄角色,也是有疑問的。
(本文作者為美國西北大學法學碩士、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