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國際通商法律論壇-外國公司在台上市櫃後 辦理現增之探討

國際通商法律論壇-外國公司在台上市櫃後 辦理現增之探討
2010-01-27 工商時報 【朱永宜】

 自政府大力鼓勵外國公司來台申請上市櫃以來,成效斐然。然而,在外國公司欲藉由我國資本市場爭取更高的市場價值,而爭相來台上市或上櫃之際,我國資本市場法制,不能只停留在「上市/上櫃審查」的階段,而應更前瞻性的思考外國公司在台上市或上櫃交易後的相關法制設計,使其得與國際金融證券環境無縫接軌。

 比如說,現行證交法尚未能完全適用於外國公司,致使外國公司在台上市或上櫃後,如何辦理現金增資產生疑義。筆者謹分享初步的觀察及建議,以供參考。

 外國公司在上市或上櫃後,如欲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股份,依現行法規,應遵守「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如「非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股份,理論上應依據外國公司註冊地國法令辦理。

 以註冊於英屬開曼群島之外國公司為例,因英屬開曼群島法令針對「公開發行」有價證券或「私募」有價證券有所規定,故公司如擬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自應回歸並遵照其公司章程內容辦理。

 依據目前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所公告的「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外國公司應在公司章程內規範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程序。因此,如註冊於英屬開曼群島之外國公司「非在我國境內」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即應依其公司章程及「外國發行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辦理。

 另參考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之相關規定,外國公司於登錄興櫃後再發行募集普通股並提出登錄興櫃買賣申請時,如外國公司「非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股份,律師或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出具「本次增資符合註冊地國主管機關增資相關規定」與「募集款項收足」之證明,且外國公司與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分別出具本次募資「無重大損及股東權益之聲明書」,及就本次募資「無重大損及股東權益評估意見書」。

 筆者以為,外國公司在台上市、上櫃後於我國境外辦理現金增資時,不論係以公開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皆應以兼顧「增加公司價值」與「維護股東權益」為出發點,使公司得藉由現金增資方式吸引策略性投資人(類似我國私募制度),並同時保障公司股東權利,即賦予股東得按其持股比例認購新股的權利等(類似我國公開發行)。

 例如前所提及之英屬開曼群島法令,因其未有類似我國證券交易法關於「公開發行」有價證券與「私募」有價證券制度等特別規定,在作法上,外國公司於其公司章程中依據我國「外國發行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規定納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程序時,必須綜合考量公司價值與股東權益,倘採類似我國私募制度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時,應考量是否比照我國私募規定,就策略性投資人身分及禁止轉讓等予以規定;倘採類似我國公開發行制度,則應考量是否賦予原股東就其持股比例認購新股之權利,不宜以股東會決議而逕行剝奪之。

 此等作法始能使兩地法令各自所擬保障之法益獲得兼顧,達成公司在追求增加公司價值之同時,仍適度保障公司股東權益之目標。

 (本文作者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