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 遺囑指定較不易生爭執
遺產分割 遺囑指定較不易生爭執
2009-12-31 工商時報 【本報訊】
社會上常有因遺產無法協議分配,親人互相反目的事發生,所以,在財富規劃時一定要瞭解遺產之分配問題。在人過世之後,其所遺留之財產便會由其繼承人所繼承,若繼承人有數人時,則該等人對遺產則形成「公同共有關係」,在尚未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之情形下,繼承人不能單方面主張財產分配或占有某特定財產,遺產必須經由分割,才能將財產順利分配給各繼承人。
我國民法規定的遺產分割方法有三種,即遺囑指定分割、協議分割以及裁判分割。所謂「遺囑指定分割」,是指被繼承人於生前以遺囑指定財產分配之意思,或以遺囑委託他人分割,此種分割方式較有效且較不易爭執,惟我國人在律師處立遺囑之情形尚未普遍,因此造成諸多遺產分配之糾紛。今若被繼承人未以遺囑來指定遺產分割方式時,要分割遺產便需仰賴「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了!
所謂「協議分割」,係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之方法達成合意,進而對遺產進行分割之謂,此為共同繼承人間之契約,自然必須由全體繼承人參與,常見的狀況是其中一個繼承人不願協商或找不到該繼承人,造成遺產無法協議分配。
另外,遺產分割協議係一種不要式行為,共同繼承人間口頭或書面達成協議均無不可,惟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達成協議後,其並未因此而取得分割遺產之單獨所有權,其僅取得「履行分割協議之請求權」而已,若有繼承人於協議後反悔拒不履行,便必須提起履行分割協議之訴訟以解決之。
另外,關於「裁判分割」,則是請求法院分割遺產,惟其僅具有「協助」之性質,因此在無遺囑情形下,共同繼承人間仍必須先為協議,當無法協議時,才請求法院裁判分割,所謂「不能協議」,包括協議不成立或協議不能,而不包括繼承人不依約履行之情形,因此,共同繼承人就遺產已經成立分割協議者,若繼承人中有拒絕辦理分割登記之情形,他共同繼承人亦僅得依約請求履行是項登記義務,而不得訴請法院依協議之方法再為分割共有物之判決,此種訴訟與這裡所說的「裁判分割」是完全不同的。
遺產分割之方法,計有「原物分割」與「變價分割」兩種,亦即將遺產比例分割、分配或將遺產出售後分配價款予各繼承人,亦得將遺產原物全部分配於其中一人或數人,對於未分得遺產之其他繼承人,則以金錢補償之。在財富規劃時,一定要瞭解上述三種分割遺產之方法,才可正確使繼承人得到其應有之遺產。(本文由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蘇家宏、陳奕仲合撰)
2009-12-31 工商時報 【本報訊】
社會上常有因遺產無法協議分配,親人互相反目的事發生,所以,在財富規劃時一定要瞭解遺產之分配問題。在人過世之後,其所遺留之財產便會由其繼承人所繼承,若繼承人有數人時,則該等人對遺產則形成「公同共有關係」,在尚未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之情形下,繼承人不能單方面主張財產分配或占有某特定財產,遺產必須經由分割,才能將財產順利分配給各繼承人。
我國民法規定的遺產分割方法有三種,即遺囑指定分割、協議分割以及裁判分割。所謂「遺囑指定分割」,是指被繼承人於生前以遺囑指定財產分配之意思,或以遺囑委託他人分割,此種分割方式較有效且較不易爭執,惟我國人在律師處立遺囑之情形尚未普遍,因此造成諸多遺產分配之糾紛。今若被繼承人未以遺囑來指定遺產分割方式時,要分割遺產便需仰賴「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了!
所謂「協議分割」,係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之方法達成合意,進而對遺產進行分割之謂,此為共同繼承人間之契約,自然必須由全體繼承人參與,常見的狀況是其中一個繼承人不願協商或找不到該繼承人,造成遺產無法協議分配。
另外,遺產分割協議係一種不要式行為,共同繼承人間口頭或書面達成協議均無不可,惟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達成協議後,其並未因此而取得分割遺產之單獨所有權,其僅取得「履行分割協議之請求權」而已,若有繼承人於協議後反悔拒不履行,便必須提起履行分割協議之訴訟以解決之。
另外,關於「裁判分割」,則是請求法院分割遺產,惟其僅具有「協助」之性質,因此在無遺囑情形下,共同繼承人間仍必須先為協議,當無法協議時,才請求法院裁判分割,所謂「不能協議」,包括協議不成立或協議不能,而不包括繼承人不依約履行之情形,因此,共同繼承人就遺產已經成立分割協議者,若繼承人中有拒絕辦理分割登記之情形,他共同繼承人亦僅得依約請求履行是項登記義務,而不得訴請法院依協議之方法再為分割共有物之判決,此種訴訟與這裡所說的「裁判分割」是完全不同的。
遺產分割之方法,計有「原物分割」與「變價分割」兩種,亦即將遺產比例分割、分配或將遺產出售後分配價款予各繼承人,亦得將遺產原物全部分配於其中一人或數人,對於未分得遺產之其他繼承人,則以金錢補償之。在財富規劃時,一定要瞭解上述三種分割遺產之方法,才可正確使繼承人得到其應有之遺產。(本文由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蘇家宏、陳奕仲合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