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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董事任免 過與不及的省思

公司治理董事任免 過與不及的省思

【經濟日報╱蔡欽源】 2009.12.30


談到公司治理,關於董事、經理人等經管者與股東、投資人、債權人間衝突的調和,是相當複雜難解的問題,近來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新修正與最高法院案例值得吾人省思。

董事追求公司利益為其基本職責,但不得非法操弄公司事務,造成公司不利益,也不得利用特權,而使股東、投資人或債權人權益受損,更不得運用公司內部消息以及其於公司的特殊機會,進而獲取不當之利益。此因董事與公司間存在受託人忠實信賴關係,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

受託人義務可分為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注意義務係指董事於執行公司決策或監督功能時,應以注意謹慎態度為之。忠實義務指董事於處理公司事務時,必須以公司最佳利益為之,不得為自己或他人利益。

為防止股東權益受侵害,法律強制規定公司董事的法定義務,如董事的忠實義務、注意義務等,並對董事違反義務時規範以法律責任,同時亦賦予股東、債權人及第三利益人必要的監督救濟措施,例如股東可提起代位訴訟等。

然過度強調董事責任,將可能使董事畏於任事,反致公司、股東、投資人或債權人權益受損,如何適當的保護董事利益亦屬重要課題。以美國德拉瓦州現行公司法(2009年8月1日生效)為例,有關董事與經理人因支出及預支費用所得到補償措施規範已經修正,除當時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或授權外,董事因作為或不作為而產生責任時,不得因公司章程修改而剝奪或限制董事因章程所享的權利。

其立法理由,在於鼓勵優秀董事或經理人合法自公司獲得受償,只要有合理理由確信行為並非不法,則不得認定可歸責於董事。此修正推翻原先德拉瓦州衡平法院關於此議題的判決,所以公司規章所訂補償或預支費用,在董事因作為或不作為而產生責任發生後,已不可以被追溯修改。

此外,董事與管理階層因為執行職務的行為被訴時,公司若不對其進行保護,無疑會傷害彼此間信賴關係,但公司所能提供的幫助有限,使董事與經理人常有後顧之憂。對此,美國德拉瓦州有實務案例,如North American Catholic Educational Programming Foundation, Inc. v.Gheewalla(北美天主教教育基金會案),法院即認當公司處於破產或瀕臨破產邊緣時,公司債權人不可對公司董事提起直接訴訟,並認為股東可依賴董事之受託人忠實義務,得以適當保護股東權益。

當然,債權人仍應受契約關係,包括詐欺保護、善意契約、公平交易法、破產法、商事法或其他法律保護,而這些保護,是依其法律及契約所衍生的保護義務。並未改變董事間原有的受託人忠實義務,董事仍必須對股東負有一定義務。

上述美國德拉瓦州法律修正與北美天主教教育基金會案例,對公司董事、經理人的責任或其免除,可供我國參酌與借鏡,以利我國檢討現行公司治理內部有關董監責任與經管者之改進等議題。

(作者是公司治理協會監事、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兼所長)

【2009/12/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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