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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財稅專欄關係人交易揭露 企業別輕忽

正大財稅專欄關係人交易揭露 企業別輕忽

【經濟日報╱林寶玉】 2009.12.29


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組協理林寶玉。
林寶玉提供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IFRS專業團隊與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 IFRS推動小組合作,即日起推出一系列的IFRS新修訂準則及發展趨勢分析;首先,針對IASB修訂「IAS 24 關係人交易揭露」內容說明如下:

一、背景

依據修正前IAS 24版本,公營企業及其他公股企業之間交易行為,應揭露相對的交易型態、餘額及關係。然而,在某些國家中,公營企業等同該國主要經濟活動;例如中國大陸,若要求該等企業遵循先前規範而揭露所有交易,實為嚴苛。

二、概述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於2009年11月4日發布新修訂的IAS 24「關係人交易之揭露」;除了針對關係人定義予以更新外,符合下列情形的財務報導個體之關係人交易,免除揭露:

1、政府對該財務報導個體具有控制能力、聯合控制或有重大影響力。

2、其他公股企業(係指受同一政府單位控制、聯合控制或具有重大影響力之企業個體)。

三、修訂的準則

(一)關係人之定義

關係人係指與財務報導個體相關之個人或企業個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常即為企業之關係人:

1、若個人或近親與財務報導個體之間存有下列情形:(1)對財務報導個體具有控制能力或聯合控制力。(2)對財務報導個體具有重大影響力;或(3)財務報導個體或財務報導個體之母公司的主要管理階層人員。

2、若企業個體與財務報導個體具有下列情形:

(1)該企業個體與財務報導個體屬同一集團(係指兩者之母公司、子公司或聯屬公司互為關係人)。

(2)該企業個體與財務報導個體之一為對方之聯屬企業或聯合控制企業 (或該企業個體及財務報導個體皆為同一集團中之聯屬企業或聯合控制企業)。

(3)該企業個體與財務報導個體皆為第三者之合資企業。

(4)該企業個體與財務報導個體為第三者的合資企業,或聯屬企業。

(5)專為財務報導個體或是其關係企業員工提供退休福利計劃之機構,該計劃的提撥之雇主,亦為該提供退休福利計畫機構之關係人。(6)受上述第1點的個人控制或聯合控制的企業個體。

(7)符合上述1、(1)的條件,對企業的主要管理階層有重大影響力之人員。

(二)「公營企業」揭露資訊之豁免

財務報導個體符合上述豁免條件時,應揭露下列相關交易及金額:

1、該政府的名稱,及與財務報導個體的關係(例如具有控制能力、聯合控制或具有重大影響力)。

2、與該政府的單一重大交易之性質及金額資訊。

3、對於其他個別之非重大交易,應以敘述或量化方式揭露彙總資訊。而這些個別交易包括了以下的交易形式:

(1)進貨及銷貨。

(2)固定資產或其他資產買賣。

(3)服務的提供或接受。

(4)租賃。

(5)研究及開發技術的轉移。

(6)專利權的授權。

(7)資金融通。

(8)擔保或抵押品的提供。

(9)承諾或有事項。

(10)代位清償。

(作者是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組協理)

【2009/12/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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