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寰宇法務爭取公司經營權 善用假處分

寰宇法務爭取公司經營權 善用假處分

【經濟日報╱陳世杰】 2009.11.30


不論身為「市場派」或「公司派」股東,如欲取得或鞏固公司的經營權,必須取得公司董事會的多數席次,以實際掌握公司運作。實務上由股東循司法途徑,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下簡稱「假處分」),以進行公司經營權爭奪,因具體個案不同,所以請求的內容也有許多不同,包括但不限於禁止董事(長)行使職權、制止董事(會)違法行為、禁止行使股東權、禁止妨礙股東權行使、禁止股東會召集等,考慮提起上述各種類型的假處分聲請時,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確認假處分程序的目的

欲聲請假處分,首先應確定假處分所欲達成的目的為何,方能決定可運用的假處分類型,例如,身為市場派的股東,聲請假處分之目的可能是為了確保其股東權的行使;而身為公司派的股東,則可能為了禁止市場派股東行使股東權或禁止其召集股東臨時會。

法院准許假處分的關鍵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聲請人就有爭執的法律關係,於獲得本案勝訴判決確定前,恐發生重大損害或有急迫危險,為避免「遲來的正義」無法彌補將發生的損害,可由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命令相對人應為一定的行為或不行為,來保全聲請人權利。

因此,聲請人在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時,必須說服法院因假處分所可得確保利益或可避免的損害,大於相對人因假處分所蒙受的不利益或遭受的損害,也就是釋明假處分的必要性。

另外,在民事訴訟法中,雖然並無明文規定假處分的准許與否,必須考量將來本案訴訟勝訴的可能性,但依法院實務運作,當本案勝訴的可能性愈高時,法院愈有可能准許假處分的聲請。

擔保金的提供

如法院認為聲請人對假處分原因及必要性的釋明有所不足時,通常會要求聲請人提供相當數額的擔保金。擔保金的數額應如何決定?因擔保金提供的目的係為彌補日後若聲請人本案訴訟敗訴,相對人因假處分程序的進行所遭受的損害,法院在准予聲請人的假處分時,傾向於要求聲請人提供擔保金,且擔保金的數額,是以相對人因假處分可能遭受的損害額為計算基礎。在法律所定極少數的例外情形,相對人亦得提供反擔保金,要求法院撤銷或免為假處分。

同時做好本案訴訟的準備

在公司經營權的爭奪戰中,假處分是訴訟的第一步,通常即會促成兩派的妥協或和解。但是在極端例外的情形,仍有可能必須進行訴訟,其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裁判解任董事、董事違法行為制止、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確認股東權存在或不存在、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股東會決議等。為期確保本案訴訟的勝利,準備假處分聲請時,應同時做好訴訟的準備。

結語

欲取得公司的經營權,有時必須借助訴訟,特別是起訴前的假處分來達成。當事人運用訴訟時,必須從訴訟之目的、訴訟前的假處分乃至本案訴訟的每個環節均審慎考慮,方能將訴訟策略的效益發揮至最大。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2009/11/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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