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新知趕搭促產末班車 提升競爭力
會計新知趕搭促產末班車 提升競爭力
【經濟日報╱張芷】 2009.11.1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年底落日,剩不到二個月。政府為振興經濟,鼓勵投資,特別還在今年修訂該條例第9條之2五年免稅規定。針對一般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者,提供五年免稅優惠。
其適用門檻較一般適用促產條例第9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低很多,但為避免獎勵之免稅過大,增訂投資產生之免稅利益不超過該投資計畫實際支出之總金額。
雖有金額限制,但在此景氣復甦時期,業者應把握末班合法節稅機會,以增加公司競爭力。相關適用細節於「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中訂定,分述重點,提供業者參酌:
一、適用業別:「製造業」係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係指對製造業提供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改善製程、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工程、資源回收、汙染防治、工業用水再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智慧財產技術等服務之公司。
二、應有「新投資創立」、「增資擴展」之行為。
三、資金來源應含有現金增資或盈餘轉增資。
四、公司設立或增資資本金額,製造業應達50萬元,製造業之相關技術服務業應達10萬元。
五、投資計畫需購置全新之機器、設備或技術:製造業應達50萬元。製造業之相關技術服務業應達10萬元。97年7月1日以後訂購之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方可適用。
六、租稅優惠內容:新增所得指本次投資計畫購置的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的產出所得,即依據財政部發布的計算公式規定計算。但有免稅上限,可享受的免稅所得或新增免稅所得減免稅額,係以其投資總金額為限。
七、投資總金額之認定方式:投資總金額為支應投資計畫所需的下列支出:1、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所需購置土地支出。2、新建或購置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支出。3、購置全新機器、設備及技術支出。4、其他及投資計畫相關支出(製造業以購置全新與自行開發供自用的機器、設備及技術支出總額之20%計算,技術服務業以70%計算)
八、投資總金額愈大,業者可享受免稅金額上限愈高,即公司免稅期間之總減免稅額係以投資總金額為上限,代表公司實際投資金額愈大,其五年免稅期間可減免稅額也就愈大。
九、申請時限:公司於創立、增資後六個月內,向工業局申請核發投資計畫核准函,並應最遲於98年12月31日前申請。於98年5月27日前創立、增資者,應於98年11月27日前提出申請。
十、申請程序:公司應於99年12月31日前完成投資計畫,下列三種情形無法於明年底前完成投資計畫者,可於明年底前,得向工業局申請展延投資計畫完成期限:(1)投資計畫之新建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最長得申請展延至100年12月31日完成投資計畫。(2)投資計畫總金額達100億元,且於工業局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前已進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者,應於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或備查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最遲並應於105年12月31日前完成。(3)上開投資計畫如涉及填海造地之面積達1,000公頃者,應於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或備查之次日起六年內完成投資計畫;填海造地面積未達1,000公頃者,應於五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最遲並應於108年12月31 日完成。
十一、延遲免稅之選擇:與以前規定相同,即公司得在其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二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自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四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預計替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產業創新條例,將再無五年免稅租稅優惠之適用,故特提醒於98年12月31日前有辦理現金增資或盈餘轉增資之業者,在促產即將落日之前,請記得要把握最後享受五年免稅優惠之機會,提升公司競爭力。
(作者是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營運長)
【2009/11/11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張芷】 2009.11.1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年底落日,剩不到二個月。政府為振興經濟,鼓勵投資,特別還在今年修訂該條例第9條之2五年免稅規定。針對一般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者,提供五年免稅優惠。
其適用門檻較一般適用促產條例第9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低很多,但為避免獎勵之免稅過大,增訂投資產生之免稅利益不超過該投資計畫實際支出之總金額。
雖有金額限制,但在此景氣復甦時期,業者應把握末班合法節稅機會,以增加公司競爭力。相關適用細節於「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中訂定,分述重點,提供業者參酌:
一、適用業別:「製造業」係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係指對製造業提供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改善製程、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工程、資源回收、汙染防治、工業用水再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智慧財產技術等服務之公司。
二、應有「新投資創立」、「增資擴展」之行為。
三、資金來源應含有現金增資或盈餘轉增資。
四、公司設立或增資資本金額,製造業應達50萬元,製造業之相關技術服務業應達10萬元。
五、投資計畫需購置全新之機器、設備或技術:製造業應達50萬元。製造業之相關技術服務業應達10萬元。97年7月1日以後訂購之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方可適用。
六、租稅優惠內容:新增所得指本次投資計畫購置的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的產出所得,即依據財政部發布的計算公式規定計算。但有免稅上限,可享受的免稅所得或新增免稅所得減免稅額,係以其投資總金額為限。
七、投資總金額之認定方式:投資總金額為支應投資計畫所需的下列支出:1、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所需購置土地支出。2、新建或購置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支出。3、購置全新機器、設備及技術支出。4、其他及投資計畫相關支出(製造業以購置全新與自行開發供自用的機器、設備及技術支出總額之20%計算,技術服務業以70%計算)
八、投資總金額愈大,業者可享受免稅金額上限愈高,即公司免稅期間之總減免稅額係以投資總金額為上限,代表公司實際投資金額愈大,其五年免稅期間可減免稅額也就愈大。
九、申請時限:公司於創立、增資後六個月內,向工業局申請核發投資計畫核准函,並應最遲於98年12月31日前申請。於98年5月27日前創立、增資者,應於98年11月27日前提出申請。
十、申請程序:公司應於99年12月31日前完成投資計畫,下列三種情形無法於明年底前完成投資計畫者,可於明年底前,得向工業局申請展延投資計畫完成期限:(1)投資計畫之新建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最長得申請展延至100年12月31日完成投資計畫。(2)投資計畫總金額達100億元,且於工業局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前已進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者,應於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或備查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最遲並應於105年12月31日前完成。(3)上開投資計畫如涉及填海造地之面積達1,000公頃者,應於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或備查之次日起六年內完成投資計畫;填海造地面積未達1,000公頃者,應於五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最遲並應於108年12月31 日完成。
十一、延遲免稅之選擇:與以前規定相同,即公司得在其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二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自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四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預計替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產業創新條例,將再無五年免稅租稅優惠之適用,故特提醒於98年12月31日前有辦理現金增資或盈餘轉增資之業者,在促產即將落日之前,請記得要把握最後享受五年免稅優惠之機會,提升公司競爭力。
(作者是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營運長)
【2009/11/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