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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活節稅經常居住 境內外遺產要課稅

樂活節稅經常居住 境內外遺產要課稅

【經濟日報╱呂旭明(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9.11.05

孫老先生和孫老太太原本住在高雄老家,八年前到美國和離婚的小女兒居住,兩人每半年都會回台一個月,一來是因為想保留在台灣的戶籍,順便整理打掃高雄的老房子;二來是因為在台灣還有兩個兒子及五個孫子,總想讓他們有機會盡孝心。

沒想到,2006年孫老太太從台灣返回美國後,生了一場大病,醫生認為不宜再冒險讓她回到台灣,兩周後孫老太太以90歲高齡過世。孫老太太留有一塊以她的名字登記的土地,就在台灣老家後面的鐵道旁。傷心的孫家忙著討論老太太的後事,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台灣遺產稅的問題。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此外,無論是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是非中華民國國民,只要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遺產課徵遺產稅。

也就是說,只要還是中華民國國民,而且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無論留下的財產是在境內或境外,都要課徵遺產稅。因此孫老太太留下的土地,依法仍應申報遺產,並以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假使老太太已經喪失台灣戶籍,則只有還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土地,才需要申報。

很多繼承人在申報遺產時,搞不懂「經常居住」在台灣的定義,更無法分辨到底只是申報台灣的遺產就好,還是全球的遺產都要在台灣申報課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經常居住」的定義是指「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但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孫老太太雖然不常居住台灣,但仍有台灣戶籍,假若這八年間,她自願放棄台灣戶籍,仍要注意遺贈稅法第3 條之1規定,如果放棄戶籍後的兩年內贈與或死亡,無論財產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依然是要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因此,若有意移民國外時,應先考慮個人年紀與身體狀況,並適當估計自己的遺產總額,以決定是否放棄台灣戶籍,或者提早安排將財產移轉境外。另外,有一些人會選擇在遺囑中成立信託,根據遺贈稅法第3條之2,因遺囑而成立的信託,信託內財產同樣是要計算遺產稅的,除非是死亡時已經成立的公益信託。

根據遺贈稅第16條之1所規定,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的公益信託,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的信託業。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的費用外,不以認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的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總結來說,依照台灣的遺贈稅法,所有中華民國境內的遺產皆要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是中華民國國民,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即使財產在中華民國境外,也要併入遺產總額內計算,繼承人要多多注意,以免在不知法的情況下,因漏報遺產稅被課徵龐大的稅負。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9/11/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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