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寰宇法務MOU+ECFA 金融登陸雙門票

寰宇法務MOU+ECFA 金融登陸雙門票

【經濟日報╱■楊敬先】 2009.10.12

近日針對兩岸間金融業相互設立據點或投資是一個熱門的議題,大眾關注的焦點都在於金融監理備忘錄(MOU)及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簽署的時程,主管機關針對這兩份法律文件也已提出說明,於MOU簽署後兩岸的金融機構就可以互設據點,提供金融服務,但是如果要降低市場准入的門檻,就必須另外簽署ECFA,約定有關市場准入調整的方案。

而MOU與ECFA間的差異,主要基於世界貿易組織(WTO)相關規範所產生的影響。以銀行業為例,台灣的銀行業想要順利進入大陸設立分行、子行,或是合資銀行,縱然於MOU簽署後,也必須是台灣的銀行業本身必須具備以及符合大陸相關法令規定的要求,也就是符合所謂大陸的「市場准入」條件,才能赴大陸設立分支機構、合資或投資。

以MOU的簽署來說,主要目的在於處理兩岸間缺乏相互交流與合作的金融監督管理機制。於現今銀行跨國經營的發展趨勢之下,任何國家的監管機關都必須要透過銀行海外機構所在地地主國的協助;而同時地主國也必須依靠銀行母國監管機構的訊息交換,才能夠完整掌控在地銀行業者的經營狀況,以真正落實完整的銀行監理工作。

為了因應銀行業者國際化的發展腳步,各國的監理機構之間多透過簽訂相互協議、外交上的換文,或是雙方監管機構的默契以提供實質的合作。目前預期簽署的MOU,其目的正是兩岸針對交換資訊、保密義務,以及金融檢查方式等重要監管事項,建立共同的監管機制。一旦兩岸間建立共同的監管機制之後,主管機關才有辦法掌握並確保兩岸銀行業者在當地據點的發展與經營狀態,這也呼應陸委會與金管會屢次表示「建立金融監理機制是銀行業赴大陸經營的前提」的說明。

另一方面,在兩岸開放銀行業者登陸後,台灣銀行業者想要在大陸設立分行、子行,或是與大陸的金融企業合資設立合資銀行,仍然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條件,例如該條例要求欲在大陸設立分行的外國銀行,其總行在申請設立前一年末的總資產不少於200 億美元;欲設立子行或合資銀行者,其總行在申請設立前一年末的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此外,分行設立未滿三年,外國銀行的分支機構,不能從事人民幣相關業務。

除非大陸監管機關針對台灣銀行業者放寬前述的相關限制,否則大多數的台灣銀行業者可能很難符合與具備前述條例所列舉的資格要求,且縱然進入大陸市場後,要真正能夠推展業務,也會受到不能承作人民幣業務的限制。

然而受限於WTO的相關規範,大陸與台灣必須在WTO的框架下,相互簽訂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經濟整合協定(例如目前談判中的ECFA),才可以排除「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適用。以香港為例,香港就是在WTO的框架下,利用與大陸簽訂CEPA的機會,將香港銀行在大陸設立分行或法人機構的門檻,調降為「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億美元」,將承作人民幣業務的設立年限,由三年降低為二年。因此,兩岸簽訂ECFA,方能使台灣的銀行業者取得優於其他國家銀行業者的市場准入條件,以及提早擴大銀行登陸後的業務範疇。

綜合以上說明,MOU的簽署將有助於促使兩岸同意開放銀行業者設立分支機構或投資,而ECFA的簽署將有助於銀行業者取得優惠的市場准入及業務範疇條件。兩份法律文件的功用、目的及效力雖不相同,但對解開銀行業者登陸的法律障礙上,均有不可或缺的效應存在。

(作者是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2009/10/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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