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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特區資訊即時揭露 公司治理良方

公司治理特區資訊即時揭露 公司治理良方

【經濟日報╱何曜琛 】 2009.09.16

公司為誰治理?實務上一般認為,公司經營者應以股東的利益為主,並兼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和全體社會公益。然而公司經營者為公司追求利益時,運用的策略往往錯綜複雜,美國法律實務界更推導出「商業判斷法則」,使經營者免於法官事後諸葛(hindsight)來判斷其商業決策。但在現今公司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下,持股不必過半就可以掌握公司資訊,把持、運用公司龐大資源,公司經營者是否假借追求公司利益之名,追求自己私人之利益成為現今投資人最關心的議題。

透明度是指企業透過完善的內部組織運作設計對外溝通機制,提供股東、分析師、投資人相關的資訊,企業以透過對話的方式,將這些經營的思想及創造價值的過程清澈的反映出來,透明的展現達到使利害關係人充份信任及暸解,是企業創造價值的最根本基礎。我國關於公司資訊透明度之規定,主要規定於證交法第36條對公司財務、業務的繼續公開及證交法施行細則第7條。

證交法第36條的規定,可分為第一項的定期公開,包括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月營收,及第二項的即時公開。關於定期公開爭議問題較小,本文擬針對即時性公開加以說明,即時性公開係對指企業為經營行為時發生造成公司資產及財務狀況或整體營業發展產生衝擊之重大消息,公司經營者須即時公開之。

因此即時公開的最大問題就是在,重大消息應如何認定及公開的時點,依第36條並未對重大消息為深入規範,又證交法第157之1條、施行細則第7條及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4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對於重大消息的範圍較為詳盡,因此說明上也加以援用之。

依重大消息範圍辦法之規定,重大消息可分為兩類,一是第2條所涉及公司財務、業務,其中共列舉15項(最後一項為概括條款),和第3條涉及該證券之市場供求,本條列舉四項(最後一項為概括條款)。此區別最大的不同是於本辦法第5條之消息公布之方法,涉及財務、業務重大消息之公開方式,係指經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而涉及市場供需重大消息公開,係指透過下列四種方式之一公開者,即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市況報導網站中公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基本市況報導網站中公告,或兩家以上每日於全國發行報紙之非地方性版面、全國性電視新聞或前開媒體所發行之電子報報導。

而重大消息於何時成立,參照美國實務見解認為,重大與否基本上是屬於高度事實認定的問題,須依客觀事實去斟酌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事件影響的程度與規模而定,低發生可能與高影響程度的組合事件,和高發生可能與低影響程度的組合,均可能成為重大事件。因此美國法院有認為,足以影響一個合理投資人在作決定時,有高度可能性會將此一資訊認為是重要事實者,即屬於重大消息。例如兩間公司進行合併磋商,發生合併結果的可能,僅是或許會或許不會,或是尚未確定發生僅是推測性時,投資人對其結果發生可能和影響,於綜合判斷後認為會重大改變其投資決定者即屬重大。然而公司在事前判斷是否應公布消息時,若難以預估投資人心理,應選擇公布為上,如此除較能符合公司揭露資訊之意義外,也能避免相關具公開義務之人員的法律責任。

公司的治理除了仰賴公司內部之監控機制外,資訊揭露的公司治理外部機制其實更是重點,如果公司能確實公布資訊,不但能提升投資人之信任,降低投資成本的浪費,更能藉由資訊公開的壓力,促使公司之經營者慎重的思考經營策略,此即陽光是最佳的防腐劑,燈光是最有效的警察之理,因此公司對於重大消息的即時揭露,是公司治理不可忽視的良方。

(作者是公司治理協會特約研究員、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

【2009/09/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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