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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對產業之影響探討

產創條例對產業之影響探討
2009-08-18 工商時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產條例)將在今年底屆滿,由經濟部所研擬之「產業創新條例草案」作為接續,該草案已由立法院一讀,待立法院通過後,於民國99年1月1日施行。

 產創條例草案除總則及附則外,主要章節包括基本方針、創新活動之補助或輔導、無形資產流通及運用、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促進產業投資、產業永續發展環境、資金協助、租稅優惠、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管理、營運總部及擴廠之輔導及罰則等,共計14章75條條文。茲將此條例草案重點說明如下:

 1、促進產業創新─該條例之基本方針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含地方政府)應訂定產業發展方向及計畫,並於產業受國際經貿情勢之衝擊時,視需要提供產業調整支援措施,未來創新產業園區不再只限於以製造業為主的工業區,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可以設置產業園區。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輔助或輔導各項促進產業創新活動,同時為將創新與研究成果流通及運用,針對智慧財產權建立管理機制及為強化產業發展所需人才建立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協調整合機制,進而提升產業競爭力。

 2、投資抵減─

 將促產條例引發爭議的自動化、汙染防治、貧瘠地區等之投資抵減,以及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5年免稅與股東投資抵減等項目刪除,只保留對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營運總部、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等4項功能性租稅優惠,研發及人才培訓支出在35%以內得於5年內抵減應納營所稅額,若研發支出超過前2年平均數,且2年度之任1年度之支出不為零,超過部分得按50%抵減。

 3、營運總部營所稅徵免─

 在營運總部設立方面,也提供一定規模、具重大經濟效益的營運總部,其營運總部公司之營所稅按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之稅率課徵,而對國外關係企業取得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所得、自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權利金所得、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處分利益都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設有營運總部之公司亦得選擇適用按營所稅稅率15%課徵,但不得適用該條例其他租稅減免規定。

 4、國際發貨中心─

 為鼓勵外國營利事業來台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外國營利事業設立的國際物流配銷中心,從事儲存、簡易加工後,外銷貨物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內銷貨物以支援產業及其供應鏈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此條例立法理念主要是考量產業日漸多元化的發展特性,並針對產業發展及創新的需求,希望藉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地方政府的共同參與,讓未來不管是製造業、農業、服務業或其他新興萌芽的產業等,都能夠在政府的協助與輔導下蓬勃發展。(本文作者林秀湄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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